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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公安机关开展有关安保工作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1)根据《居民身份证法》 第 15 条第 1 款第 4 项的规定,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甲县公安局建议县人民政府出台规定,在运动场地周边,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居民身份证,不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A 项错误。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39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 非机动车、 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 禁止通行等措施。 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台规定,禁止机动车在博览会周边道路通行,提前在县电视台发布公告,符合上述规定。 因此,B 项正
(3)根据《反 恐怖 主义法》 第 22 条第 4 款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 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生产、 进出口、 运输、 销售、 使用、 报废实施管制。因此,C 项错误。
(4)根据《网络安全法》 第 58 条的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因此,D 项错误。
裴某骑电动自行车载13周岁的女儿陆某路过荣某的西瓜地,告诉陆某在路边看人,自己到西瓜地摘了十几个西瓜(价值约百元)装入编织袋,骑电动自行车离开时,荣某发现,追上拉拽电动自行车,车倒地,裴某受轻微伤。群众报警,民警翁某(裴某表哥)到场处置,经其调解,裴某与荣某达成协议,表示不追究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裴某偷西瓜,涉嫌盗窃行政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陆某虽然参与了盗窃西瓜,但是不满14周岁,应当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收容教养适用于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陆某参与盗窃西瓜的行为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不适用收容教养。因此,A项错误。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以殴打以外的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故意伤害行政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荣某拽倒裴某所骑电动自行车,致使裴某受轻微伤,属于制止盗窃的合法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条的规定,被决定回避的办案人民警察,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公安机关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翁某回避办理本案,之前办案行为并不当然无效。因此,C项错误。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裴某盗窃他人西瓜,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属于调解处理的范围。因此,D项正确。
伍某借用余某的身份证办手机卡,给余某1000元报酬,余某未接受。伍某用该手机卡上网发表某电视台主持人在国外有私生女的虚假贴文10条,点击、浏览量5000余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的规定,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诽谤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项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伍某在网上发表某电视台主持人在国外有私生女的虚假贴文10条,点击、浏览量5000余次,属于情节严重,涉嫌诽谤罪。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16条第2项的规定,出借居民身份证的,构成出借居民身份证行政违法行为。余某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伍某用于购买手机卡,涉嫌出借居民身份证行政违法行为。因此,B项错误。
(3)伍某、余某2人对实施诽谤行为缺乏共同故意。伍某的诽谤行为构成犯罪,余某涉嫌出借居民身份证行政违法行为。因此,C项错误。
(4)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本案涉及的诽谤罪,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因此,D项错误。
甲发现自己的妻子乙与乡长有染,找到朋友民警丙帮忙,丙又找到在酒店工作的朋友丁复制乙与乡长在酒店开房的监控视频,丁通过丙向甲要了5000元。甲将视频发给乡长,要求乡长给个“说法”,否则将其开房视频上网。乡长让乙“摆平”其事,乙愤然道:我早晚要杀了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敲诈勒索行政违法行为。甲将视频发给乡长,要求乡长给个“说法”,没有明确的敲诈勒索故意,不构成敲诈勒索行政违法行为。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扬言早晚要杀了甲,只是一种单纯的犯意表示,没有实际为杀人创造条件、进行准备活动或者着手实施,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丙找到在酒店工作的朋友丁复制乙与乡长在酒店开房的监控视频,没有利用自身职权,也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丁通过丙向甲要了5000元,丙与丁共同构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C项错误。
(4)根据《网络安全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该法第44条的规定,非法出售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丁向他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但不属于“情节严重”,不构成犯罪,涉嫌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行政违法行为。因此,D项正确。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荀某在郊区休假期间,驾驶的机动车发生故障,找当地乡人大代表曲谋帮忙修车。曲谋与修车师傅封某赶来,封某将自己的机动车停在旁边商店门口。商店老板储某要求将汽车挪离,曲谋拒绝,两人争吵并厮打。荀某上前将二人拉开,便同封某修车。储某和曲谋再次厮打在一起,荀某喊了一声别打了,又埋头修车。后储某被曲谋推倒,太阳穴正好撞至路旁隔离带上,当场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荀某发现储某和曲某厮打,属于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制止的职责,但是没有履行,导致发生储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玩忽职守罪。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构成意外事件。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储某的死亡不属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曲某应当预见推倒储某可能导致其头部撞击硬物进而发生生命危险,对储某的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拘留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可以自行决定对曲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无需经其所属人民代表大会许可。因此,C项错误。
(4)根据《监察法》第11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履行对涉嫌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职责。如荀某涉嫌职务犯罪,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调查,而非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此,D项错误。
某市高中学生束某(17周岁)前往临市参加反对M国的游行、示威活动。游客司某训斥束某,学生应当好好学习,空喊口号不能救国。束某职责司某不爱国,并抢来司某的苹果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摔坏,受损价值600元。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束某16周岁时曾因与他人打架被处以警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5条的规定,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束某不得到临市参加游行、示威。因此,A项错误。
(2)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举行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非法游行、示威行政违法行为。束某不是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非法游行、示威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出于泄私愤、报复等动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政违法行为。束某摔坏他人手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行政违法行为。因此,B项错误。
(3)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3条的规定,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束某没有到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集会、游行、示威行为,不符合被强行遣回的条件。因此,C项错误。
(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第2项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束某曾经因为与他人打架被处以警告,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如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则应当执行行政拘留。因此,D项正确。
某大学外国留学生白某向中国女学生舒某请教语言翻译问题。白某提出与舒某拍照留念,趁机对舒某进行舌吻和袭胸,称这是本国礼仪。舒某挣脱逃跑后报警,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以暴力、辱骂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侮辱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志,用抠摸、楼抱、舌舔、吸吮、手淫等行为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猥亵行政违法行为。白某在与舒某拍照留念时,对舒某进行舌吻和袭胸,以刺激或者满足自己的性欲,尚不够刑事处罚,涉嫌猥亵行政违法行为。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的规定,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拘留审查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限制活动范围的决定后,决定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违法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将案件有关情况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因此,B项正确。
(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境入境管理,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承办的公安机关可以层报公安部处以驱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为最终决定,由承办机关宣布并执行。办案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驱逐出境。因此,C项错误。
(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1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办案公安机关调取录像属于调查取证工作,人民警察不得少于2人。因此,D项错误。
下列说法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是( )。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A项错误。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因此,B项正确。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因此,C项错误。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法律和道德不存在主辅的关系。因此,D项错误。
在安保工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加强对涉Q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下列关于涉Q违法犯罪定性处理正确的是()。
(1)根据《刑法》第126条的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的,构成违规制造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条的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甲违规制造了5支机枪,但是没有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条的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应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立案追诉。“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枪支管理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必须及时将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乙原系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人员,在配备、配制枪支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枪支且拒不上缴公安机关,涉嫌私藏枪支罪。丙为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借他人私制火药枪支把玩,属于擅自持有枪支,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因此,B、C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条第1项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1支以上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予立案追诉。丁非法携带枪支驾车出牧区旅游,进入公共场所,危及了公共安全,涉嫌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因此,D项正确。
某县城乡结合部的朱家村和杨家村均向县公安局申请“双11”期间举办焰火晚会。县公安局只向朱家村核发了《焰火燃放许可证》。杨家村村民怀疑朱家村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县公安局公开对朱家村和杨家村申请举办焰火晚会的行政许可审批材料,遭到拒绝。焰火晚会当晚,杨家村村民数百人持灭火设备,欲破坏朱家村燃放焰火活动,朱家村村民驱赶杨家村村民,发生暴力冲突,致使多人受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县公安局可以不公开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工作中产生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和过程性信息。因此,B项正确。
(3)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8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0条的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杨家村与朱家村的暴力冲突涉及人数众多并造成多人受伤,属于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社会安全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因此,C项正确。
(4)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县公安局无权征用。因此,D项错误。
医生申某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被行政处罚,又向卖淫女劳某提供少量麻醉药品,并与其发生性关系。劳某室友常某发现劳某未吸食完的麻醉药品,偷走卖给他人。公安机关发现劳某吸毒成瘾严重,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所发现劳某有艾滋病,拒绝接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刑法》第355条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的,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1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个人,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被行政处罚,又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的,应予立案追诉。医生申某曾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被行政处罚,再次向吸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的规定,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贩卖毒品罪。常某偷拿劳某未吸食完的麻醉药品贩卖,涉嫌贩卖毒品罪。因此,B项正确。
(3)根据《禁毒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以劳某有艾滋病就拒绝接受。因此,C项正确。
(4)根据《禁毒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患有艾滋病等传染病不是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定理由。办案公安机关不得以劳某有艾滋病就对其排除使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或者变更为社区戒毒措施。因此,D项错误。
M国某非政府环保组织工作人员布鲁斯到中国办理非政府组织登记手续,入境后即以该组织名义雇佣工作人员,并高薪聘请曾在M国留学的朋友张某参与。张某发现布鲁斯并没有投入环保工作,而是有意无意的向其打听涉密信息。张某感到可疑,向布鲁斯请辞。布鲁斯威胁张某如果泄露工作内容会有生命危险。张某报告公安机关后,发现布鲁斯谋划杀害自己。布鲁斯在签证到期前,向所在地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①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②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③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④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公安机关现场发现布鲁斯有危害国家安全违法嫌疑的,可以对其当场盘问。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国家安全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因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张某因为协助国家安全工作,受到布鲁斯的人身威胁,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因此,B项正确。
(3)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延长布鲁斯居留期限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布鲁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C项错误。
(4)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6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未经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布鲁斯所在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我国登记、备案,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雇佣工作人员、调查垃圾分类情况,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县公安局无权取缔。因此,D项错误。
仲某吸食毒品后驾驶的越野车与宫某饮酒后驾驶的货车发生剐蹭,未造成人员伤亡。仲某宫某对赔偿争议不下,遂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双方负同等责任,仲某体内检测出毒品成分,宫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0mg/100ml。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第3项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者注射的,构成吸毒行政违法行为。仲某吸食毒品构成吸毒行政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构成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政违法行为。仲某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涉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危险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合量达到12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困此,B项正确。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的规定,对涉嫌吸毒的人员,应当进行吸毒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对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可以对其进行体内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体内毒品含量检验,属于吸毒检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第1款的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当事人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依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仲某、宫某进行吸毒检测、酒精检验,拒绝接受的可以强制检测、检验。因此,C项正确。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仲某、宫某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D项正确。
县公安局民警宁某曾因挪用公款被处分。县经贸公司负责人仇某想尽快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由于材料不完整,请宁某帮忙并送其2万元。宁某收钱后,找到承办民警金某后予以关照,从2万元中拿出1万元送给金某。经贸公司顺利拿到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法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包括归第三者所有)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以受贿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有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宁某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同事为优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仇某送的2万元,虽不构成数额较大,但其曾因挪用公款受过处分,属于“其他较重情节”,涉嫌受贿罪。金某受贿1万元,没有“其他较重情节”,不构成受贿罪。因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行贿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90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仇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民警宁某2万元,不涉嫌行贿罪。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贸公司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因此,C项错误。
(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由于经贸公司是通过贿赂的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作出许可决定的县公安局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因此,D项正确。
魏某与丈夫陶某商量换大房子,陶某不同意。魏某趁陶某出国时,将陶某父亲在陶某婚前送给陶某的祖传藏品带到古董店变卖,老板姜某出价250万元现金。魏某明知该藏品至少能拍卖300万元,但想尽快拿到现金,遂签订买卖合同。姜某以350万元的价格将该藏品拍卖。陶某知道后非常生气,在家里经常骂魏某白痴、弱智。魏某不堪忍受,遂报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根据《宪法》第13条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魏某出售的藏品是陶某父亲在陶某婚前送给陶某的私有财产,侵犯了陶某的私有财产权。根据《宪法》第38条的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陶某在家中骂魏某白痴、弱智,侵犯了魏某的人格尊严。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属于显失公平。本案中,魏某知道所售的藏品很可能卖300万元以上,但是仍然将藏品卖给姜某。姜某不存在利用优势或者魏某没有经验,致使买卖藏品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因此,买卖合同不属于显失公平。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陶某作为魏某的丈夫,经常谩骂魏某,实施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因此,C项正确。
(4)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陶某对魏某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出警制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第1项的规定,经常以打骂等方法,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被虐待人要求处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构成虐待行政违法行为。陶某在家中经常辱骂魏某,但是尚未达到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如果魏某要求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对陶某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因此,D项正确。
下列关于刑事特别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0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甲系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及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3条第1款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明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5条第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审查时,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其他了解案件情况的相关人员的意见。本案中,乙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不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而是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也不属于过失犯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范围。因此,B项错误。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1—3款的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9条的规定,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丙为恐怖活动组织招募人员,涉嫌帮助恐怖活动罪,在通缉1年后未到案,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因此,C项正确。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2条的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42-34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必要时,可以将其送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公安机关不能决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因此,D项错误。
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缓刑期间与时某成立“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谎称入会可以获得巨额回报。于某信以为真,入会后通过网络发展会员1万余名,收取会费数百万元,悉数交给乐某。后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对乐某提请批准逮捕,对于某予以监视居住。乐某在逮捕期间,积极配合侦查工作,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当场指认时某。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组织数十名会员冲进办案公安机关,切断公安机关电源,致使公安机关长达数小时无法开展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诈骗,骗得数百万元,构成诈骗罪,应当撤销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乐某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当场指认同案犯时某,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B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诈骗罪。虽然于某帮助乐某发展会员并收取会费数百万元交给乐某,但是由于于某对乐某关于“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的说法信以为真,不存在诈骗的故意,不涉嫌诈骗罪。因此,C项正确。
(4)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某组织数十名会员冲击办案公安机关,切断公安机关电源,致使公安机关长达数小时无法开展工作,造成了严重损失,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因此,D项正确。
傅某
(美国籍)与皮某(中国籍)结婚后,居住在中国东山市。傅某为了获取巨额保险金,为皮某购买人身保险,骗皮某一起到泰国旅行,趁皮某不备将其推到一景点的湖中淹死。泰国警方立案侦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7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负责执行刑事司法协助的公安机关收到请求书和所附材料后,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协议的规定安排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及其有关材料报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送公安部。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涉案财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因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该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该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5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应当受刑罚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未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东山市是皮某的居住地。东山市公安机关可以对本案立案侦查。因此,B项正确。
(3)根据《引渡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因此,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即使泰国对傅某判刑,我国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D项正确。
下列关于证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2)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因报告和制止恐怖活动,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作证,或者从事反恐怖主义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经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乙的妻子系报告恐怖活动人员的近亲属,其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保护。因此,B项正确。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以及其他保护措施。丙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以及其他保护措施。因此,C项错误。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7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县公安局通知丁作证,应当补助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食宿费。因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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