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等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当年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A公司有关股份支付资料如下: (1)2×23年12月31日经股东大会批准,A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A公司向其10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这些管理人员从2×24年1月1日起必须在公司连续服务3年,服务期满时即可以每股3元的价格购买10万股A公司股票。2×23年12月31日估计该期权的公允价值为每份18元。
(2)截至2×24年12月31日有10名管理人员离职,A公司估计等待期内管理人员离职率将达到15%。2×24年12月31日估计A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每股24元。
(3)截至2×25年12月31日累计有15名管理人员离开公司,公司将管理人员等待期内离职率修正为18%。
(4)截至2×26年12月31日累计有21名管理人员离职。
(5)2×27年12月31日,79名管理人员全部行权,A公司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1)计算A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确认的费用和资本公积,并计算2×24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金额,编制各年有关的会计分录(行权时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要求:(2)由于A公司股价变动,假定2×25年1月1日公司对股票期权重新定价,经股东大会批准,A公司修改股权激励计划,将该期权的授予日公允价值由每份18元调整为每份20元,其他条件不变,编制A公司2×25年12月31日、2×26年12月31日和2×2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要求:(3)由于A公司股价已经下降,假定2×25年1月1日公司对股票期权重新确定其授予数量,经股东大会批准,A公司修改股权激励计划,将授予每名管理人员的期权数量由10万份修改为15万份。其他条件不变,编制A公司2×25年12月31日、2×26年12月31日和2×27年12月31日的会计分录。(不考虑所得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