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 试题数量: 购买人数: 提供作者:

有效期: 个月

章节介绍: 共有个章节

收藏
搜索
题库预览
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2个生产系统。 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 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将被积极引导退出。 山脊划界的方式不能用于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 矿山的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可以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 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的煤矿。 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是一项定期工作。 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越级调查。 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矿山集中地区需要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 高风险矿山的监管权限下放到县级部门。 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必须按照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包括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并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矿山领域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应得到加强,包括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 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研究配套政策,并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 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严格采用充填采矿法。 各地区应当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 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并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 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需要制定整改方案。 在一个采矿权范围内可以设置多个生产系统。 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不需要推动智能化建设。 非煤矿山的设置必须满足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未达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将被关闭取缔。 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以实现矿山整合重组。 加强执法保障建设的措施包括推动修订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矿山企业总部应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可以继续经营。 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 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求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是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对于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并对瞒报谎报事故开展核查。 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 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可以设立2个以上的采矿权。 承包单位可以将采掘工程和爆破作业项目进行转包和分包。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可以继续使用。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只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不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可以继续经营。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不需要考虑其他因素。 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 矿山企业应当实施超前治理,以减少重大灾害的发生。 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在极端天气情况下,允许人员继续进入矿井。 矿山和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应当明确,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 矿山勘查程度不需达到规定程度,也可进行生产建设。 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不需要一次性总体设计。 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可以下放至县级部门。 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需要进一步推进。 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可以同时有4个以上的生产水平进行采矿。 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进行驻矿盯守。 地下矿山应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5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不适用本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必须管安全,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煤矿企业应当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 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无需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需要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应由县级以下政府进行。 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不需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制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干涉。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前款规定的部门和机构举报。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法依规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但由于电话无从追溯,因此举报电话不予公开。 只有本单位职工对单位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才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构举报。举报行为为义务行为,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情况给予奖励。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不需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答案: √ 国家要求煤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煤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提升煤矿智能化开采水平,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企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由于已做过安全设施设计,因此变更设计可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煤矿企业进行生产,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只能进行试生产。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无权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部门、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 煤矿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设备台账和追溯、管理制度,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对安全设备购置、入库、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维修、改造、报废等进行全流程记录并存档。 井工煤矿应当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可由兼职爆破工承担。 露天煤矿的采场及排土场边坡与重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应当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发生事故时,专职救护队应当在较短时间内到达煤矿开展救援。 煤矿企业应当在依法确定的开采范围内进行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进行生产。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对矿井生产影响不大,不属于重大隐患。 矿井未按照规定采用双回路供电系统,只要保证能够正常供电即可,不属于重大隐患。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者拒绝、阻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无权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煤矿企业停产迎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5天内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有权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不能参加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可以向有关煤矿企业及人员了解情况。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无权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法水平。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实行分级调查处理。 煤矿企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煤矿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煤矿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煤矿企业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决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职责的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有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对该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不力,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矿山行业的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该严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