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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背景: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 当事人欲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请简要叙述申请流程及应当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流程: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告知法律依据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行政许可范围(含图)false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申报条件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办理程序和时限 提交的资料: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者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名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场所平面布置图。(  )(  )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实施程序?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 请简要叙述“立即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区别及使用情形? 请简要叙述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答: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还包括一般日常性检查、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专项检查、夜间检查。 请简要叙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法制审核要点? 某基层大队于2月7日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对其辖区某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酒店用于客房使用的第四层采用可燃泡沫夹芯板搭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酒店于3月20日前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酒店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2月9日至3月20日,查封期间,该酒店自行进入查封部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再次利用第四层作为客房使用,3月1日整改完毕后向大队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于3月23日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已被整改,并于3月27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未送达当事人,仅在系统中生成送达凭证。 (  )该大队对酒店的查封期限是否超出法定规定期限? 答:超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案查封期限2月9日至3月20日,已经接近四十天。 查封期间,该场所当事人有哪些不合规行为? 答:没有向大队申请进入被查封部位而擅自进入整改;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不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收到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后22日进行检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火灾隐患消除后,该大队应在检查之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该大队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超出规定期限,且送达程序不严谨。 某大队在11月19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涉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于12月12日前整改,后该公司于11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大队监督人员当天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主要功能完好,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确因加压泵电源未通电所致,该公司已整改完毕。大队制作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请问该案的处罚金额是否有误? 答:无误,根据《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七条(  )之规定,该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给予法定最低罚款以下的数额处罚。 该案处罚金额必须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作出? 答:集体议案,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请问该案中的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可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检查笔录 若该有限公司为租赁的其他公司的厂房,还应该收集什么证据? 答: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若不收集租赁合同,理不清法律关系,混淆处罚对象,造成冤假错案。 若该公司不向大队提交整改报告,是否还能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可以。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的;(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的。即便该公司未提交整改报告,若有其他从轻减轻情形,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 若该公司一年内还因其他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从重处罚。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某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一洗浴馆(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店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经营者吴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决定给予吴某责令停产停业该洗浴馆,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办理该案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照片应当规范填写哪些内容? 答:拍摄时间、拍摄内容文字说明、拍摄人签名 该大队在询问吴某时,一处记录有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允许吴某更正或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吴某捺指印,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  )该大队收集的该洗浴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大片墨渍,将经营场所名称与其经营者名字全部遮挡,请问该复印件是否还能作为证据使用?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书证有更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遮挡场所名称和经营者名字,不能反映其原件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是某大队办理的某处罚案件待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现查明:2024年2月X日,我大队与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XX舞厅(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XX舞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书中是否能使用“涉嫌”字眼? 答:不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作出的文书,不能再使用“涉嫌”。 决定书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写完整了吗? 答:不完整,该处罚决定书对XX舞厅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两项处罚,在执行方式和期限中,仅填写了罚款的执行方式。 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是否有错? 答:决定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出现市支队,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年11月23日,某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要求,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  )所管理的某小区(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栋有2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若该大队执法人员出外勤,可以请一名文员负责询问当事人吗?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公司一名经理来大队接受调查,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事项为:委托办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消防相关事宜。该描述是否准确? 答:不准确,委托事项必须准确说明是委托办理该分公司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案,现有内容说明太笼统不够具体。 引用法律法规时,是否可以这样描述“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答:不能,引用法律法规必须具体到条、款、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分工有什么规定? 答:(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HYPERLINK "https://www.waizi.org.cn/doc/52121.html" \o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 \t "https://www.waizi.org.cn/doc/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注意证据的收集,通过实地照相、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取证,获取违法的证据;(  )检查记录应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产品现场检验前,样品应得到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确认,产品数量较多时,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获取样品;(  )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在场;(  )注意取得相关的证人证言材料并采用各种方法固定保存;(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会同被查封、扣押的单位主管人员查点清楚,写明被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一式2份,由物品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见证人,一份附卷备查。 消防产品是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新产品能否生产、销售、使用?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失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烧毁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失火案立罪。 如何审查判断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结论? 答:(  )对鉴定主体方面的审查。审查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鉴定资格、受理鉴定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况;审查主体认知能力:根据其专业知识水平、经验、技术职务;审查主体物质条件:是否具备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条件。 (  )对鉴定客体方面的审查检材与样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条件;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差异点有哪些;鉴定结论同论证之间是否一致,论据是否充分,能否合乎逻辑地证明结论的真实性。 (  )审查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的关系。明确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审查鉴定结论所证明内容与火灾事故的关联性;审查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合法”原则? 答:(  )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依法追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收集火灾证据。 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有哪些时限要求?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火灾复核申请? 答:(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火灾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在事故认定前还应实施什么程序? 答:应实施告知程序,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火灾调查的复核机构在复核火灾时,应根据哪些情形作出复核结论? 答: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  )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  )超载或者滥用职权的。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依据《消防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简述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几种形式? 答:(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检查;(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目前有哪些消防产品仍然需要强制性认证?应当如何查验? 答: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简述如何对消防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检查? 答: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是否具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施工现场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答: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某消防救援机构对某机关单位的办公楼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办公楼使用的甲、乙级防火门分别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该机关限期更换合格产品,逾期未改正完毕,于是对该机关罚款五千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问:消防部门这样处理对吗?为什么?如果不对应如何处理? 答:《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但该单位不是人员密集场所,应该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某消防救援大队对一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使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电池型号和容量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消防监督员现场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防大队经调查取证对经销单位、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分别各进行了10000元处罚。请问(  )该消防救援大队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吗?为什么?(  )消防大队对使用单位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不能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2、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应先责令使用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再对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监督人员检查辖区内某酒店,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的判定规则,对该酒店使用的灭火器从外观、主要部件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情况,监督人员判定该灭火器合格,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问:消防监督人员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明确规定,仅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就可以。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背景: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 当事人欲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请简要叙述申请流程及应当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流程: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告知法律依据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行政许可范围(含图)false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申报条件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办理程序和时限 提交的资料: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者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名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场所平面布置图。(  )(  )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实施程序?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 请简要叙述“立即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区别及使用情形? 请简要叙述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答: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还包括一般日常性检查、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专项检查、夜间检查。 请简要叙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法制审核要点? 某基层大队于2月7日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对其辖区某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酒店用于客房使用的第四层采用可燃泡沫夹芯板搭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酒店于3月20日前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酒店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2月9日至3月20日,查封期间,该酒店自行进入查封部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再次利用第四层作为客房使用,3月1日整改完毕后向大队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于3月23日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已被整改,并于3月27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未送达当事人,仅在系统中生成送达凭证。 (  )该大队对酒店的查封期限是否超出法定规定期限? 答:超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案查封期限2月9日至3月20日,已经接近四十天。 查封期间,该场所当事人有哪些不合规行为? 答:没有向大队申请进入被查封部位而擅自进入整改;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不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收到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后22日进行检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火灾隐患消除后,该大队应在检查之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该大队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超出规定期限,且送达程序不严谨。 某大队在11月19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涉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于12月12日前整改,后该公司于11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大队监督人员当天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主要功能完好,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确因加压泵电源未通电所致,该公司已整改完毕。大队制作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请问该案的处罚金额是否有误? 答:无误,根据《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七条(  )之规定,该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给予法定最低罚款以下的数额处罚。 该案处罚金额必须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作出? 答:集体议案,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请问该案中的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可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检查笔录 若该有限公司为租赁的其他公司的厂房,还应该收集什么证据? 答: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若不收集租赁合同,理不清法律关系,混淆处罚对象,造成冤假错案。 若该公司不向大队提交整改报告,是否还能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可以。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的;(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的。即便该公司未提交整改报告,若有其他从轻减轻情形,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 若该公司一年内还因其他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从重处罚。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某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一洗浴馆(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店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经营者吴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决定给予吴某责令停产停业该洗浴馆,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办理该案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照片应当规范填写哪些内容? 答:拍摄时间、拍摄内容文字说明、拍摄人签名 该大队在询问吴某时,一处记录有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允许吴某更正或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吴某捺指印,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  )该大队收集的该洗浴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大片墨渍,将经营场所名称与其经营者名字全部遮挡,请问该复印件是否还能作为证据使用?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书证有更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遮挡场所名称和经营者名字,不能反映其原件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是某大队办理的某处罚案件待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现查明:2024年2月X日,我大队与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XX舞厅(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XX舞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书中是否能使用“涉嫌”字眼? 答:不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作出的文书,不能再使用“涉嫌”。 决定书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写完整了吗? 答:不完整,该处罚决定书对XX舞厅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两项处罚,在执行方式和期限中,仅填写了罚款的执行方式。 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是否有错? 答:决定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出现市支队,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年11月23日,某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要求,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  )所管理的某小区(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栋有2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若该大队执法人员出外勤,可以请一名文员负责询问当事人吗?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公司一名经理来大队接受调查,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事项为:委托办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消防相关事宜。该描述是否准确? 答:不准确,委托事项必须准确说明是委托办理该分公司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案,现有内容说明太笼统不够具体。 引用法律法规时,是否可以这样描述“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答:不能,引用法律法规必须具体到条、款、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分工有什么规定? 答:(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HYPERLINK "https://www.waizi.org.cn/doc/52121.html" \o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 \t "https://www.waizi.org.cn/doc/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注意证据的收集,通过实地照相、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取证,获取违法的证据;(  )检查记录应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产品现场检验前,样品应得到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确认,产品数量较多时,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获取样品;(  )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在场;(  )注意取得相关的证人证言材料并采用各种方法固定保存;(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会同被查封、扣押的单位主管人员查点清楚,写明被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一式2份,由物品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见证人,一份附卷备查。 消防产品是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新产品能否生产、销售、使用?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失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烧毁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失火案立罪。 如何审查判断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结论? 答:(  )对鉴定主体方面的审查。审查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鉴定资格、受理鉴定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况;审查主体认知能力:根据其专业知识水平、经验、技术职务;审查主体物质条件:是否具备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条件。 (  )对鉴定客体方面的审查检材与样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条件;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差异点有哪些;鉴定结论同论证之间是否一致,论据是否充分,能否合乎逻辑地证明结论的真实性。 (  )审查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的关系。明确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审查鉴定结论所证明内容与火灾事故的关联性;审查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合法”原则? 答:(  )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依法追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收集火灾证据。 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有哪些时限要求?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火灾复核申请? 答:(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火灾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在事故认定前还应实施什么程序? 答:应实施告知程序,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火灾调查的复核机构在复核火灾时,应根据哪些情形作出复核结论? 答: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  )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  )超载或者滥用职权的。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依据《消防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简述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几种形式? 答:(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检查;(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目前有哪些消防产品仍然需要强制性认证?应当如何查验? 答: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简述如何对消防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检查? 答: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是否具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施工现场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答: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某消防救援机构对某机关单位的办公楼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办公楼使用的甲、乙级防火门分别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该机关限期更换合格产品,逾期未改正完毕,于是对该机关罚款五千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问:消防部门这样处理对吗?为什么?如果不对应如何处理? 答:《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但该单位不是人员密集场所,应该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某消防救援大队对一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使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电池型号和容量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消防监督员现场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防大队经调查取证对经销单位、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分别各进行了10000元处罚。请问(  )该消防救援大队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吗?为什么?(  )消防大队对使用单位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不能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2、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应先责令使用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再对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监督人员检查辖区内某酒店,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的判定规则,对该酒店使用的灭火器从外观、主要部件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情况,监督人员判定该灭火器合格,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问:消防监督人员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明确规定,仅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就可以。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背景: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 当事人欲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请简要叙述申请流程及应当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流程: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告知法律依据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行政许可范围(含图)false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申报条件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办理程序和时限 提交的资料: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者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名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场所平面布置图。(  )(  )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实施程序?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 请简要叙述“立即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区别及使用情形? 请简要叙述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答: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还包括一般日常性检查、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专项检查、夜间检查。 请简要叙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法制审核要点? 某基层大队于2月7日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对其辖区某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酒店用于客房使用的第四层采用可燃泡沫夹芯板搭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酒店于3月20日前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酒店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2月9日至3月20日,查封期间,该酒店自行进入查封部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再次利用第四层作为客房使用,3月1日整改完毕后向大队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于3月23日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已被整改,并于3月27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未送达当事人,仅在系统中生成送达凭证。 (  )该大队对酒店的查封期限是否超出法定规定期限? 答:超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案查封期限2月9日至3月20日,已经接近四十天。 查封期间,该场所当事人有哪些不合规行为? 答:没有向大队申请进入被查封部位而擅自进入整改;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不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收到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后22日进行检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火灾隐患消除后,该大队应在检查之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该大队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超出规定期限,且送达程序不严谨。 某大队在11月19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涉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于12月12日前整改,后该公司于11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大队监督人员当天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主要功能完好,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确因加压泵电源未通电所致,该公司已整改完毕。大队制作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请问该案的处罚金额是否有误? 答:无误,根据《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七条(  )之规定,该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给予法定最低罚款以下的数额处罚。 该案处罚金额必须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作出? 答:集体议案,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请问该案中的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可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检查笔录 若该有限公司为租赁的其他公司的厂房,还应该收集什么证据? 答: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若不收集租赁合同,理不清法律关系,混淆处罚对象,造成冤假错案。 若该公司不向大队提交整改报告,是否还能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可以。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的;(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的。即便该公司未提交整改报告,若有其他从轻减轻情形,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 若该公司一年内还因其他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从重处罚。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某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一洗浴馆(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店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经营者吴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决定给予吴某责令停产停业该洗浴馆,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办理该案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照片应当规范填写哪些内容? 答:拍摄时间、拍摄内容文字说明、拍摄人签名 该大队在询问吴某时,一处记录有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允许吴某更正或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吴某捺指印,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  )该大队收集的该洗浴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大片墨渍,将经营场所名称与其经营者名字全部遮挡,请问该复印件是否还能作为证据使用?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书证有更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遮挡场所名称和经营者名字,不能反映其原件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是某大队办理的某处罚案件待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现查明:2024年2月X日,我大队与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XX舞厅(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XX舞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书中是否能使用“涉嫌”字眼? 答:不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作出的文书,不能再使用“涉嫌”。 决定书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写完整了吗? 答:不完整,该处罚决定书对XX舞厅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两项处罚,在执行方式和期限中,仅填写了罚款的执行方式。 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是否有错? 答:决定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出现市支队,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年11月23日,某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要求,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  )所管理的某小区(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栋有2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若该大队执法人员出外勤,可以请一名文员负责询问当事人吗?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公司一名经理来大队接受调查,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事项为:委托办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消防相关事宜。该描述是否准确? 答:不准确,委托事项必须准确说明是委托办理该分公司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案,现有内容说明太笼统不够具体。 引用法律法规时,是否可以这样描述“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答:不能,引用法律法规必须具体到条、款、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分工有什么规定? 答:(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HYPERLINK "https://www.waizi.org.cn/doc/52121.html" \o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 \t "https://www.waizi.org.cn/doc/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注意证据的收集,通过实地照相、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取证,获取违法的证据;(  )检查记录应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产品现场检验前,样品应得到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确认,产品数量较多时,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获取样品;(  )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在场;(  )注意取得相关的证人证言材料并采用各种方法固定保存;(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会同被查封、扣押的单位主管人员查点清楚,写明被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一式2份,由物品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见证人,一份附卷备查。 消防产品是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新产品能否生产、销售、使用?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失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烧毁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失火案立罪。 如何审查判断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结论? 答:(  )对鉴定主体方面的审查。审查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鉴定资格、受理鉴定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况;审查主体认知能力:根据其专业知识水平、经验、技术职务;审查主体物质条件:是否具备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条件。 (  )对鉴定客体方面的审查检材与样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条件;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差异点有哪些;鉴定结论同论证之间是否一致,论据是否充分,能否合乎逻辑地证明结论的真实性。 (  )审查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的关系。明确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审查鉴定结论所证明内容与火灾事故的关联性;审查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合法”原则? 答:(  )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依法追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收集火灾证据。 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有哪些时限要求?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火灾复核申请? 答:(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火灾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在事故认定前还应实施什么程序? 答:应实施告知程序,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火灾调查的复核机构在复核火灾时,应根据哪些情形作出复核结论? 答: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  )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  )超载或者滥用职权的。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依据《消防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简述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几种形式? 答:(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检查;(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目前有哪些消防产品仍然需要强制性认证?应当如何查验? 答: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简述如何对消防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检查? 答: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是否具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施工现场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答: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某消防救援机构对某机关单位的办公楼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办公楼使用的甲、乙级防火门分别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该机关限期更换合格产品,逾期未改正完毕,于是对该机关罚款五千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问:消防部门这样处理对吗?为什么?如果不对应如何处理? 答:《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但该单位不是人员密集场所,应该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某消防救援大队对一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使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电池型号和容量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消防监督员现场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防大队经调查取证对经销单位、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分别各进行了10000元处罚。请问(  )该消防救援大队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吗?为什么?(  )消防大队对使用单位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不能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2、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应先责令使用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再对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监督人员检查辖区内某酒店,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的判定规则,对该酒店使用的灭火器从外观、主要部件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情况,监督人员判定该灭火器合格,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问:消防监督人员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明确规定,仅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就可以。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背景: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 当事人欲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请简要叙述申请流程及应当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流程: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告知法律依据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行政许可范围(含图)false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申报条件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办理程序和时限 提交的资料: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者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名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场所平面布置图。(  )(  )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实施程序?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 请简要叙述“立即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区别及使用情形? 请简要叙述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答: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还包括一般日常性检查、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专项检查、夜间检查。 请简要叙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法制审核要点? 某基层大队于2月7日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对其辖区某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酒店用于客房使用的第四层采用可燃泡沫夹芯板搭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酒店于3月20日前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酒店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2月9日至3月20日,查封期间,该酒店自行进入查封部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再次利用第四层作为客房使用,3月1日整改完毕后向大队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于3月23日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已被整改,并于3月27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未送达当事人,仅在系统中生成送达凭证。 (  )该大队对酒店的查封期限是否超出法定规定期限? 答:超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案查封期限2月9日至3月20日,已经接近四十天。 查封期间,该场所当事人有哪些不合规行为? 答:没有向大队申请进入被查封部位而擅自进入整改;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不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收到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后22日进行检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火灾隐患消除后,该大队应在检查之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该大队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超出规定期限,且送达程序不严谨。 某大队在11月19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涉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于12月12日前整改,后该公司于11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大队监督人员当天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主要功能完好,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确因加压泵电源未通电所致,该公司已整改完毕。大队制作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请问该案的处罚金额是否有误? 答:无误,根据《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七条(  )之规定,该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给予法定最低罚款以下的数额处罚。 该案处罚金额必须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作出? 答:集体议案,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请问该案中的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可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检查笔录 若该有限公司为租赁的其他公司的厂房,还应该收集什么证据? 答: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若不收集租赁合同,理不清法律关系,混淆处罚对象,造成冤假错案。 若该公司不向大队提交整改报告,是否还能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可以。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的;(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的。即便该公司未提交整改报告,若有其他从轻减轻情形,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 若该公司一年内还因其他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从重处罚。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某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一洗浴馆(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店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经营者吴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决定给予吴某责令停产停业该洗浴馆,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办理该案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照片应当规范填写哪些内容? 答:拍摄时间、拍摄内容文字说明、拍摄人签名 该大队在询问吴某时,一处记录有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允许吴某更正或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吴某捺指印,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  )该大队收集的该洗浴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大片墨渍,将经营场所名称与其经营者名字全部遮挡,请问该复印件是否还能作为证据使用?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书证有更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遮挡场所名称和经营者名字,不能反映其原件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是某大队办理的某处罚案件待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现查明:2024年2月X日,我大队与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XX舞厅(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XX舞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书中是否能使用“涉嫌”字眼? 答:不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作出的文书,不能再使用“涉嫌”。 决定书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写完整了吗? 答:不完整,该处罚决定书对XX舞厅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两项处罚,在执行方式和期限中,仅填写了罚款的执行方式。 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是否有错? 答:决定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出现市支队,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年11月23日,某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要求,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  )所管理的某小区(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栋有2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若该大队执法人员出外勤,可以请一名文员负责询问当事人吗?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公司一名经理来大队接受调查,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事项为:委托办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消防相关事宜。该描述是否准确? 答:不准确,委托事项必须准确说明是委托办理该分公司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案,现有内容说明太笼统不够具体。 引用法律法规时,是否可以这样描述“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答:不能,引用法律法规必须具体到条、款、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分工有什么规定? 答:(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HYPERLINK "https://www.waizi.org.cn/doc/52121.html" \o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 \t "https://www.waizi.org.cn/doc/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注意证据的收集,通过实地照相、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取证,获取违法的证据;(  )检查记录应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产品现场检验前,样品应得到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确认,产品数量较多时,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获取样品;(  )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在场;(  )注意取得相关的证人证言材料并采用各种方法固定保存;(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会同被查封、扣押的单位主管人员查点清楚,写明被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一式2份,由物品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见证人,一份附卷备查。 消防产品是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新产品能否生产、销售、使用?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失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烧毁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失火案立罪。 如何审查判断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结论? 答:(  )对鉴定主体方面的审查。审查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鉴定资格、受理鉴定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况;审查主体认知能力:根据其专业知识水平、经验、技术职务;审查主体物质条件:是否具备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条件。 (  )对鉴定客体方面的审查检材与样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条件;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差异点有哪些;鉴定结论同论证之间是否一致,论据是否充分,能否合乎逻辑地证明结论的真实性。 (  )审查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的关系。明确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审查鉴定结论所证明内容与火灾事故的关联性;审查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合法”原则? 答:(  )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依法追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收集火灾证据。 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有哪些时限要求?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火灾复核申请? 答:(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火灾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在事故认定前还应实施什么程序? 答:应实施告知程序,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火灾调查的复核机构在复核火灾时,应根据哪些情形作出复核结论? 答: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  )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  )超载或者滥用职权的。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依据《消防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简述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几种形式? 答:(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检查;(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目前有哪些消防产品仍然需要强制性认证?应当如何查验? 答: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简述如何对消防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检查? 答: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是否具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施工现场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答: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某消防救援机构对某机关单位的办公楼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办公楼使用的甲、乙级防火门分别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该机关限期更换合格产品,逾期未改正完毕,于是对该机关罚款五千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问:消防部门这样处理对吗?为什么?如果不对应如何处理? 答:《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但该单位不是人员密集场所,应该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某消防救援大队对一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使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电池型号和容量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消防监督员现场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防大队经调查取证对经销单位、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分别各进行了10000元处罚。请问(  )该消防救援大队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吗?为什么?(  )消防大队对使用单位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不能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2、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应先责令使用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再对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监督人员检查辖区内某酒店,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的判定规则,对该酒店使用的灭火器从外观、主要部件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情况,监督人员判定该灭火器合格,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问:消防监督人员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明确规定,仅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就可以。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背景: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 当事人欲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请简要叙述申请流程及应当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流程: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告知法律依据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行政许可范围(含图)false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申报条件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办理程序和时限 提交的资料: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者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名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场所平面布置图。(  )(  )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实施程序?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 请简要叙述“立即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区别及使用情形? 请简要叙述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答: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还包括一般日常性检查、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专项检查、夜间检查。 请简要叙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法制审核要点? 某基层大队于2月7日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对其辖区某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酒店用于客房使用的第四层采用可燃泡沫夹芯板搭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酒店于3月20日前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酒店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2月9日至3月20日,查封期间,该酒店自行进入查封部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再次利用第四层作为客房使用,3月1日整改完毕后向大队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于3月23日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已被整改,并于3月27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未送达当事人,仅在系统中生成送达凭证。 (  )该大队对酒店的查封期限是否超出法定规定期限? 答:超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案查封期限2月9日至3月20日,已经接近四十天。 查封期间,该场所当事人有哪些不合规行为? 答:没有向大队申请进入被查封部位而擅自进入整改;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不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收到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后22日进行检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火灾隐患消除后,该大队应在检查之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该大队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超出规定期限,且送达程序不严谨。 某大队在11月19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涉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于12月12日前整改,后该公司于11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大队监督人员当天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主要功能完好,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确因加压泵电源未通电所致,该公司已整改完毕。大队制作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请问该案的处罚金额是否有误? 答:无误,根据《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七条(  )之规定,该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给予法定最低罚款以下的数额处罚。 该案处罚金额必须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作出? 答:集体议案,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请问该案中的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可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检查笔录 若该有限公司为租赁的其他公司的厂房,还应该收集什么证据? 答: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若不收集租赁合同,理不清法律关系,混淆处罚对象,造成冤假错案。 若该公司不向大队提交整改报告,是否还能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可以。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的;(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的。即便该公司未提交整改报告,若有其他从轻减轻情形,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 若该公司一年内还因其他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从重处罚。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某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一洗浴馆(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店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经营者吴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决定给予吴某责令停产停业该洗浴馆,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办理该案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照片应当规范填写哪些内容? 答:拍摄时间、拍摄内容文字说明、拍摄人签名 该大队在询问吴某时,一处记录有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允许吴某更正或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吴某捺指印,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  )该大队收集的该洗浴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大片墨渍,将经营场所名称与其经营者名字全部遮挡,请问该复印件是否还能作为证据使用?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书证有更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遮挡场所名称和经营者名字,不能反映其原件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是某大队办理的某处罚案件待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现查明:2024年2月X日,我大队与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XX舞厅(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XX舞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书中是否能使用“涉嫌”字眼? 答:不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作出的文书,不能再使用“涉嫌”。 决定书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写完整了吗? 答:不完整,该处罚决定书对XX舞厅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两项处罚,在执行方式和期限中,仅填写了罚款的执行方式。 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是否有错? 答:决定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出现市支队,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年11月23日,某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要求,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  )所管理的某小区(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栋有2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若该大队执法人员出外勤,可以请一名文员负责询问当事人吗?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公司一名经理来大队接受调查,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事项为:委托办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消防相关事宜。该描述是否准确? 答:不准确,委托事项必须准确说明是委托办理该分公司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案,现有内容说明太笼统不够具体。 引用法律法规时,是否可以这样描述“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答:不能,引用法律法规必须具体到条、款、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分工有什么规定? 答:(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HYPERLINK "https://www.waizi.org.cn/doc/52121.html" \o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 \t "https://www.waizi.org.cn/doc/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注意证据的收集,通过实地照相、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取证,获取违法的证据;(  )检查记录应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产品现场检验前,样品应得到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确认,产品数量较多时,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获取样品;(  )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在场;(  )注意取得相关的证人证言材料并采用各种方法固定保存;(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会同被查封、扣押的单位主管人员查点清楚,写明被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一式2份,由物品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见证人,一份附卷备查。 消防产品是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新产品能否生产、销售、使用?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失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烧毁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失火案立罪。 如何审查判断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结论? 答:(  )对鉴定主体方面的审查。审查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鉴定资格、受理鉴定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况;审查主体认知能力:根据其专业知识水平、经验、技术职务;审查主体物质条件:是否具备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条件。 (  )对鉴定客体方面的审查检材与样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条件;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差异点有哪些;鉴定结论同论证之间是否一致,论据是否充分,能否合乎逻辑地证明结论的真实性。 (  )审查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的关系。明确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审查鉴定结论所证明内容与火灾事故的关联性;审查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合法”原则? 答:(  )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依法追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收集火灾证据。 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有哪些时限要求?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火灾复核申请? 答:(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火灾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在事故认定前还应实施什么程序? 答:应实施告知程序,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火灾调查的复核机构在复核火灾时,应根据哪些情形作出复核结论? 答: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  )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  )超载或者滥用职权的。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依据《消防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简述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几种形式? 答:(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检查;(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目前有哪些消防产品仍然需要强制性认证?应当如何查验? 答: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简述如何对消防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检查? 答: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是否具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施工现场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答: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某消防救援机构对某机关单位的办公楼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办公楼使用的甲、乙级防火门分别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该机关限期更换合格产品,逾期未改正完毕,于是对该机关罚款五千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问:消防部门这样处理对吗?为什么?如果不对应如何处理? 答:《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但该单位不是人员密集场所,应该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某消防救援大队对一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使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电池型号和容量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消防监督员现场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防大队经调查取证对经销单位、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分别各进行了10000元处罚。请问(  )该消防救援大队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吗?为什么?(  )消防大队对使用单位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不能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2、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应先责令使用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再对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监督人员检查辖区内某酒店,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的判定规则,对该酒店使用的灭火器从外观、主要部件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情况,监督人员判定该灭火器合格,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问:消防监督人员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明确规定,仅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就可以。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背景: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 当事人欲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请简要叙述申请流程及应当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流程: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告知法律依据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行政许可范围(含图)false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申报条件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办理程序和时限 提交的资料: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者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名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场所平面布置图。(  )(  )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实施程序?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 请简要叙述“立即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区别及使用情形? 请简要叙述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答: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还包括一般日常性检查、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专项检查、夜间检查。 请简要叙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法制审核要点? 某基层大队于2月7日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对其辖区某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酒店用于客房使用的第四层采用可燃泡沫夹芯板搭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酒店于3月20日前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酒店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2月9日至3月20日,查封期间,该酒店自行进入查封部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再次利用第四层作为客房使用,3月1日整改完毕后向大队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于3月23日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已被整改,并于3月27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未送达当事人,仅在系统中生成送达凭证。 (  )该大队对酒店的查封期限是否超出法定规定期限? 答:超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案查封期限2月9日至3月20日,已经接近四十天。 查封期间,该场所当事人有哪些不合规行为? 答:没有向大队申请进入被查封部位而擅自进入整改;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不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收到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后22日进行检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火灾隐患消除后,该大队应在检查之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该大队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超出规定期限,且送达程序不严谨。 某大队在11月19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涉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于12月12日前整改,后该公司于11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大队监督人员当天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主要功能完好,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确因加压泵电源未通电所致,该公司已整改完毕。大队制作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请问该案的处罚金额是否有误? 答:无误,根据《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七条(  )之规定,该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给予法定最低罚款以下的数额处罚。 该案处罚金额必须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作出? 答:集体议案,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请问该案中的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可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检查笔录 若该有限公司为租赁的其他公司的厂房,还应该收集什么证据? 答: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若不收集租赁合同,理不清法律关系,混淆处罚对象,造成冤假错案。 若该公司不向大队提交整改报告,是否还能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可以。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的;(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的。即便该公司未提交整改报告,若有其他从轻减轻情形,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 若该公司一年内还因其他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从重处罚。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某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一洗浴馆(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店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经营者吴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决定给予吴某责令停产停业该洗浴馆,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办理该案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照片应当规范填写哪些内容? 答:拍摄时间、拍摄内容文字说明、拍摄人签名 该大队在询问吴某时,一处记录有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允许吴某更正或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吴某捺指印,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  )该大队收集的该洗浴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大片墨渍,将经营场所名称与其经营者名字全部遮挡,请问该复印件是否还能作为证据使用?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书证有更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遮挡场所名称和经营者名字,不能反映其原件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是某大队办理的某处罚案件待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现查明:2024年2月X日,我大队与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XX舞厅(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XX舞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书中是否能使用“涉嫌”字眼? 答:不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作出的文书,不能再使用“涉嫌”。 决定书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写完整了吗? 答:不完整,该处罚决定书对XX舞厅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两项处罚,在执行方式和期限中,仅填写了罚款的执行方式。 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是否有错? 答:决定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出现市支队,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年11月23日,某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要求,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  )所管理的某小区(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小区1栋有2处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若该大队执法人员出外勤,可以请一名文员负责询问当事人吗?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 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公司一名经理来大队接受调查,出具授权委托书,其中,委托事项为:委托办理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消防相关事宜。该描述是否准确? 答:不准确,委托事项必须准确说明是委托办理该分公司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完好有效一案,现有内容说明太笼统不够具体。 引用法律法规时,是否可以这样描述“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答:不能,引用法律法规必须具体到条、款、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的分工有什么规定? 答:(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HYPERLINK "https://www.waizi.org.cn/doc/52121.html" \o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订版(  )" \t "https://www.waizi.org.cn/doc/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  )消防救援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消防产品监督检查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  )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注意证据的收集,通过实地照相、录像等形式进行记录、取证,获取违法的证据;(  )检查记录应交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阅后签名;(  )产品现场检验前,样品应得到被检查单位主管人员确认,产品数量较多时,应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获取样品;(  )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在场;(  )注意取得相关的证人证言材料并采用各种方法固定保存;(  )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严格按程序进行,会同被查封、扣押的单位主管人员查点清楚,写明被查封或者扣押物品清单,一式2份,由物品持有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后,一份交给持有人或者见证人,一份附卷备查。 消防产品是否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新产品能否生产、销售、使用?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布。 失火案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造成死亡1人以上,重伤3人以上,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烧毁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失火案立罪。 如何审查判断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结论? 答:(  )对鉴定主体方面的审查。审查主体的合法性:是否有鉴定资格、受理鉴定的法律程序与法律文件是否完整齐全、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况;审查主体认知能力:根据其专业知识水平、经验、技术职务;审查主体物质条件:是否具备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条件。 (  )对鉴定客体方面的审查检材与样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客体是否具备同一认定条件;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差异点有哪些;鉴定结论同论证之间是否一致,论据是否充分,能否合乎逻辑地证明结论的真实性。 (  )审查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的关系。明确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是什么;审查鉴定结论所证明内容与火灾事故的关联性;审查鉴定结论证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火灾事故调查应坚持“合法”原则? 答:(  )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火灾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依法追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形式收集火灾证据。 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程序有哪些时限要求?哪些情形,不予受理火灾复核申请? 答:(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对需要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或者火灾现场复核勘验的,经复核机构负责人批准,复核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以下情形不予受理: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复核机构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的;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火灾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在事故认定前还应实施什么程序? 答:应实施告知程序,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火灾调查的复核机构在复核火灾时,应根据哪些情形作出复核结论? 答: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  )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  )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  )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 (  )超载或者滥用职权的。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依据《消防法》应当如何处罚? 答:《消防法》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简述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几种形式? 答:(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消防产品质量的检查;(  )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举报、投诉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核查;(  )消防产品专项监督抽查;(  )火灾事故延伸调查 目前有哪些消防产品仍然需要强制性认证?应当如何查验? 答: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简述如何对消防产品进行市场准入检查? 答:对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应当查验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是否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查验是否具备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品实物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及其型式检验报告中的描述是否一致。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有哪些?(  ) 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消防产品复检有什么要求? 答:被检查人对消防救援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消防救援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施工现场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时,应该履行什么程序? 答: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答:消防救援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某消防救援机构对某机关单位的办公楼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办公楼使用的甲、乙级防火门分别进行了监督抽查,经法定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随后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该机关限期更换合格产品,逾期未改正完毕,于是对该机关罚款五千元并对直接责任人罚款五百元的处罚。问:消防部门这样处理对吗?为什么?如果不对应如何处理? 答:《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适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处罚,但该单位不是人员密集场所,应该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某消防救援大队对一宾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使用的消防应急标志灯电池型号和容量与型式检验报告描述不一致,消防监督员现场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防大队经调查取证对经销单位、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分别各进行了10000元处罚。请问(  )该消防救援大队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是否正确吗?为什么?(  )消防大队对使用单位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不能对销售单位、生产企业直接进行处罚,《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2、不正确。消防救援大队应先责令使用单位进行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再对使用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消防监督人员检查辖区内某酒店,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规定的判定规则,对该酒店使用的灭火器从外观、主要部件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情况,监督人员判定该灭火器合格,并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问:消防监督人员的这种做法对吗?为什么? 答:不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明确规定,仅对判定不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检查没有发现不合格的,在检查记录中注明就可以。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8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请对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背景:泰山国际大厦是位于济南市槐荫区的一幢24层建筑,产权人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有多家酒店、教育培训机构、娱乐场所等在此经营,其中多层建有儿童活动场所。2016年3月,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指出该建筑存在火灾隐患。同年11月,某科技公司承包了该建筑的消防水系统改造工程,改造工程完工后未经竣工验收。此后,该建筑陆续出现消防水泵出水管路漏水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未设置稳压泵等质量问题,消防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2019年之后,槐荫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建筑进行多次消防监督检查,认定某物业管理公司存在影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但该公司长期未予改正。 当事人欲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营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请简要叙述申请流程及应当提交的资料? 答:申请流程: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告知法律依据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行政许可范围(含图)false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申报条件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办理程序和时限 提交的资料: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者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名通知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场所平面布置图。(  )(  )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实施程序? 请简要叙述当场处罚适用条件的情形? 请简要叙述“立即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区别及使用情形? 请简要叙述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 答: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3 \* GB3 \* MERGEFORMAT ③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 4 \* GB3 \* MERGEFORMAT 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5 \* GB3 \* MERGEFORMAT ⑤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 6 \* GB3 \* MERGEFORMAT ⑥还包括一般日常性检查、防火巡查、定期防火检查、专项检查、夜间检查。 请简要叙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法制审核要点? 某基层大队于2月7日根据专项工作要求,对其辖区某酒店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酒店用于客房使用的第四层采用可燃泡沫夹芯板搭建,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酒店于3月20日前整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该酒店临时查封,查封期限为:2月9日至3月20日,查封期间,该酒店自行进入查封部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间再次利用第四层作为客房使用,3月1日整改完毕后向大队提出解除临时查封申请,大队监督检查人员于3月23日对该酒店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已被整改,并于3月27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未送达当事人,仅在系统中生成送达凭证。 (  )该大队对酒店的查封期限是否超出法定规定期限? 答:超出。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该案查封期限2月9日至3月20日,已经接近四十天。 查封期间,该场所当事人有哪些不合规行为? 答:没有向大队申请进入被查封部位而擅自进入整改;继续使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不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临时查封后,当事人请求进入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整改火灾隐患的,应当允许。但不得在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该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在收到解除临时查封申请之日后22日进行检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火灾隐患消除后,该大队应在检查之日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答:不符合,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隐患消除后,当事人应当向作出临时查封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解除临时查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该大队作出同意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超出规定期限,且送达程序不严谨。 某大队在11月19日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有限公司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涉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该大队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该公司于12月12日前整改,后该公司于11月28日提交整改报告,大队监督人员当天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室内消火栓主要功能完好,厂房内室内消火栓水压不足确因加压泵电源未通电所致,该公司已整改完毕。大队制作检查笔录,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  )请问该案的处罚金额是否有误? 答:无误,根据《四川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和第十七条(  )之规定,该有限公司积极整改,可以对其进行减轻处罚,给予法定最低罚款以下的数额处罚。 该案处罚金额必须经过什么程序才能作出? 答:集体议案,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减轻处罚的,应当进行集体议案。 请问该案中的检查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可以,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检查笔录 若该有限公司为租赁的其他公司的厂房,还应该收集什么证据? 答:租赁合同。租赁厂房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若不收集租赁合同,理不清法律关系,混淆处罚对象,造成冤假错案。 若该公司不向大队提交整改报告,是否还能对其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可以。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违法行为的;(  )主动供述消防救援机构尚未掌握的消防违法行为的;(  )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消防行政处罚的。即便该公司未提交整改报告,若有其他从轻减轻情形,仍能对其从轻或减轻。 若该公司一年内还因其他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应如何处理? 答:从重处罚。根据《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集体议案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十二个月内因同一种消防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某大队消防监督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一洗浴馆(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店作为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经营者吴某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决定给予吴某责令停产停业该洗浴馆,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办理该案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制作现场照片应当规范填写哪些内容? 答:拍摄时间、拍摄内容文字说明、拍摄人签名 该大队在询问吴某时,一处记录有误,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答:允许吴某更正或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吴某捺指印,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指印。 (  )该大队收集的该洗浴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大片墨渍,将经营场所名称与其经营者名字全部遮挡,请问该复印件是否还能作为证据使用? 答:不能。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书证有更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遮挡场所名称和经营者名字,不能反映其原件内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下是某大队办理的某处罚案件待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部分内容: 现查明:2024年2月X日,我大队与区公安局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XX舞厅(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编号:《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  )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XX舞厅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于15日内到XX(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XX区人民政府或XX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决定书中是否能使用“涉嫌”字眼? 答:不能,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消防救援机构在案件调查结束,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后作出的文书,不能再使用“涉嫌”。 决定书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写完整了吗? 答:不完整,该处罚决定书对XX舞厅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和罚款两项处罚,在执行方式和期限中,仅填写了罚款的执行方式。 决定书中的救济途径是否有错? 答:决定书中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应出现市支队,2024年1月1日新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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