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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讲评、培训与训练、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工作等工作 记录; (  )保存人员信息、技术资料、救援报告、工作总结、 文件资料、会议材料等档案资料; (  )针对服务矿山企业的分布、灾害特点及可能发生的 生产安全事故类型等情况,制定救援行动预案,并与服务矿山 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营造功能齐备、利于应急、秩序井然、卫生整洁并 具有浓厚应急救援职业文化氛围的驻地环境; (  )集体宿舍保持整洁,不乱放杂物、无乱贴乱画,室 内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悬挂物品一条线,床上卧具叠放整齐一 条线,保持窗明壁净; (  )应急救援人员做到着装规范、配套、整洁,遵守作 息时间和考勤制度 , 举止端正 、 精神饱满 、 语言文明 , 常洗澡 、 常理发、常换衣服,患病应当早报告、早治疗。 兼职矿山救援队的日常管理可以结合矿山企业实际,参照 本条上述内容执行。 第十 九 条 矿山救援队 应当 建立 24 小时值班制度。大队 、 中队至少各由 1 名指挥员在岗带班。应急值班以小队为单位, 各小队按计划轮流担任值班小队和待机小队,值班和待机小队 的救援装备应当置于矿山救援车上或者便于快速取用的地点, 保持应急准备状态。 第 二十 条 矿山救援队执行矿山救援任务、参加安全技术 工作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时,应当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
(  )大队指挥员及战训等管理机构负责人、中队正职指 挥员及技术员的岗位培训不少于 30 天( 144 学时),每两年至 少复训一次,每次不少于 14 天( 60 学时); (  )副中队长,独立中队战训等管理机构负责人,正、 副小队长的岗位培训不少于 45 天( 180 学时), 每两年至少复 训一次,每次不少于 14 天( 60 学时); (  )专职矿山救援队队员、战训等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岗位培训不少于 90 天 ( 372 学时 ) , 编队实习 90 天 , 每年至少 复训一次, 每次不少于 14 天( 60 学时); (  )兼职矿山救援队应急救援人员的岗位培训不少于 45 天 ( 180 学时 ) , 每年至少复训一次 , 每次不少于 14 天 ( 60 学 时)。 第三十 四 条 矿山救援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  )矿山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有关文件; (  )矿山救援队伍的组织与管理; (  )矿井通风安全基础理论与 灾 变通风技术; (  )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心理素质; (  )矿山救援装备、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技术和方法; (  )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灾害遇险人员的现场急救、自 救互救、应急避险、自我防护、心理疏导; (  )矿山企业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工作、隐患排 查与治理和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  )典型事故灾害应急救援案例研究分析; (  )应急管理与应急救援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十 五 条 矿山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服务矿山企业的矿山救援队应当参加 演练。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 不少于 2 年。 第三十 六 条 矿山救援队应当按计划组织开展日常训练。 训练应当包括综合体能、队列操练、心理素质、灾区环境适应 性、救援专业技能、救援装备和仪器操作、现场急救、应急救 援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 三十七 条 矿山救援大队 、独立中队应当每年至少开展 1 次综合性应急救援演练,内容包括应急响应、救援指挥、灾区 探察 、救援方案制定与实施、协同联动和突发情况应对等;中 队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救援演练和高温浓烟训练,内 容包括闻警出动、救援准备、灾区 探察 、事故处置、抢救遇险 人员和高温浓烟环境作业等;小队应当每月至少开展 1 次 佩 用 氧气呼吸器的单项训练,每次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时;兼职矿 山救援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 1 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 和遇险人员救助演练,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 佩 用氧气呼吸器的 训练,时间不少于 3 小时。 第 三十八 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 应当定期组织举办矿 山救援技术竞赛。鼓励矿山救援队参加国际矿山救援技术交流 活动。
山的专职矿山救援队指挥员或者其他胜任人员具体负责协调、 指挥各矿山救援队联合实施救援处置行动。 第四十 六 条 矿山救援队带队指挥员应当根据应急救援方 案和事故情况 , 组织制定矿山救援队行动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 执行灾区 探察 和救援任务时,应当至少有 1 名中队或者中队以 上指挥员在现场带队。 第 四十七 条 现场带队指挥员应当向救援小队说明事故情 况、 探察 和救援任务、行动计划和路线、安全保障措施和注意 事项,带领救援小队完成工作任务。矿山救援队执行任务时应 当避免使用临时混编小队。 第 四十八 条 矿山救援队在救援过程中遇到危及应急救援 人员生命安全的突发情况时,现场带队指挥员有权作出撤出危 险区域的决定,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第四节 救援保障 第 四十九 条 在处置重特大或者复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时,应当设立地面基地;条件允许的,应当设立井下基地。 应急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 例》的规定执行。同时,鼓励矿山救援队加强自我保障能力。 第五十条 地面基地应当设置在 便于救援行动 的安全地 点,并且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 力量投入情况 配备下列人员、设 备、设施和物资: (  )气体化验员、医护人员、通信员、仪器修理员和汽
(  ) 探察 小队与待机小队保持通信联系,在需要待机小 队抢救人员时,调派其他小队作为待机小队; (  ) 首先将 探察 小队派往可能存在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 , 灾区范围大或者巷道复杂的,可以组织多个小队分区段 探察 ; (  ) 探察小队在遭遇危险情况或者通信中断时立即回撤 , 待机小队在探察小队遇险、通信中断或者未按预定时间返回时 立即进入救援; (  )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前,副小队长在队后,返 回时相反;搜救遇险人员时,小队队形与巷道中线斜交前进; (  ) 探察小队携带救生索等必要装备 , 行进时注意暗井 、 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或者水深时使用探 险 棍 探测前进,队员之间用联络 绳 联结 ; (  ) 明确探察小队人员分工 , 分别检查通风 、 气体浓度 、 温度和顶板等情况并记录 , 探察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做好标记 , 并绘制探察路线示意图,在图纸上标记探察结果 ; (  ) 探察过程中发现遇险人员立即抢救,将其护送至安 全地点,无法一次救出遇险人员时,立即通知待机小队进入救 援,带队指挥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安排队伍继续实施灾区 探察 ; (  ) 在发现 遇险人员 地点做出标记,检测气体浓度,并 在图纸上标明遇险人员位置及状态,对遇 难 人员逐一编号; (  ) 探察 小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设置明显标记,完成 任务后按计划路线或者原路返回。 第七十条 探察 结束后,现场带队指挥员应当立即向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