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或者()的情况进行(),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当场()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给予()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当责令();()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或者()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或者(),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危险物品的()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