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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国政府派到我国进行设备采购的公职人员,甲告诉国内某公司老板乙说:“你给我好处,我们所需的设备就都买你的。”乙遂给甲5000元人民币,甲使该国政府从乙处购买设备花费100万元,乙获利10万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构成受贿罪 B-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C-乙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D-乙不构成犯罪 本题考察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三个罪名。(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2016/4/18)的定罪标准: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甲是其他国家政府人员,主体身份不符合,不够成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A和B均错误;(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为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 2016/4/18):一、“数额较大”:(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6、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数额巨大”:(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并具有前款第二项情况的。 乙不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所以C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D。
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将本公司盈利的业务交由其妹妹乙经营,乙从中获利100万元。甲的行为【】。 A-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B-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构成职务侵占罪 D-构成贪污罪 一、本题考察的是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概念。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公肥私,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为其经营活动提供其他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客观上要求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现有追诉标准为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该罪。 二、选项分析 (1)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罪虽然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二者在客观方面都利用了职务便利,主观方面都出于故意,但这两个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在犯罪主体(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区别)与客观方面都有区别。故此A项不符合本题题意所指的罪名;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甲的行为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特征,成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故此B项正确; (3)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即贪污罪)。显然该罪名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本题题意所指的罪名的特征。故此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本题中总经理甲将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亲友获利100万元,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犯罪特征。,故此D项错误;
吴某经营一小型加工厂,为了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贷款,因其不符合银行的放贷条件,于是便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骗得银行贷款125万元。投入生产后被一客户诈骗,造成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关于吴某行为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吴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亏损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不构成犯罪 B-吴某通过欺诈手段骗得银行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 C-由于吴某系个人贷款,因此构成诈骗罪 D-吴某虽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由于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构成骗取贷款罪 本题考察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应构成犯罪,故此A项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吴某是为了用于加工厂生产经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此B项错误;(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此C项不正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5之一条规定,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应构成骗取贷款罪D正确。综上,本题选D。
美国人甲系该国政府职员,以旅游者的身份来我国,后乘坐我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与邻座一名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犯罪人是外国人,被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 B-本案中涉案人员甲是外国政府职员,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甲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我国领空则本案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上空则适用他国法律 D-甲伤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飞机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本题考察刑法的空间效力、管辖权适用原则。根据《刑法》第6条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1)根据我国刑法以属地原则为基准,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 规定,本案伤害案发生在我国某航空公司航班,我国对发生在本国航空器有属地管辖权,应优先适用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故A项错误; (2)美国人甲系该国政府职员,是以旅游者的身份来我国,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适用我国《刑法》 ,故此B项错误的; (3)根据地域管辖原则,我国对发生在本国航空器有属地管辖权,不论甲实施伤害行为时在我国领空还是在他国上空,我国都有管辖权,故此C项是错误的; (4)根据地域管辖原则,我国对发生在本国航空器有属地管辖权,我国对甲实施伤害行为有管辖权,可以适用我国《刑法》故此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D.
刘某驾驶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骑自行车过马路的陈某。刘某非常害怕,马上打电话给小汽车所有人王某,王某怕车辆被扣和造成不良影响,指使刘某逃跑,刘某遂驾车逃离现场。后陈某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王某【】。 A-构成故意杀人罪 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 D-不构成犯罪 本题考察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问题。(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只是指使刘某逃跑,而非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此A项错误;(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立案追究, 故此B项错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王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指使发生交通肇事的刘某逃跑,使得陈某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故此C项正确;(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故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某公立医院的医生刘某,发现医院购进的板蓝根冲剂是黑面糊做的假药。由于吃不死人,刘某在开处方时仍然开具板蓝根冲剂,让病人在医院购买,累计销售金额为6万元。刘某构成【】。 A-非法经营罪 B-销售假药罪 C-销售伪劣产品罪 D-滥用职权罪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非法经营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的市场管理制度,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客体不符合,因此A答案错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销售假药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有销售假药的行为,就构成本罪既遂。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本案中,刘某主观明知板蓝根冲剂为黑面糊做的,仍在开处方时开具板蓝根冲剂卖给患者,主客观均符合销售假药的特征,而这一行为侵犯的正是药品管理制度和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因此B选项正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虽以假充真,销售金额达到五万,但板蓝根作为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假药,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客体不符合。因此,C选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医院不属于国家机关,刘某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体不符合。因此,D选项错误。
下列属于洗钱犯罪的是【】。 A-甲系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贾某的4000万元系走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 B-盗窃犯乙窃得宝马车一辆,销赃后得款50万元 C-丙明知男友张某从事贩毒,仍将张某贩毒所得的80万元藏匿在自己家中 D-丁贪图便宜,在得知李某的影碟机系诈骗所得后,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 本题考查的是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上游犯罪以及表现形式。 (1)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构成洗钱罪因此,甲在明知贾某的4000万元系走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其将资金汇往境外,构成洗钱罪,故此A项正确; (2)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盗窃犯乙盗窃后销赃的行为,不是洗钱行为,故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虽然丙明知男友张某从事贩毒,并将毒资藏匿在自己家中,但丙未有(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因此,丙的行为,不是洗钱行为,故此C项错误; (4)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丁在得知李某的影碟机系诈骗所得后,仍继续从李某处进货并销售,不是洗钱行为,故此D项错误。
甲谎称得到市政府某领导的支持建设社会福利项目,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获得集资款1000万元后擅自挥霍,导致集资款无法返还,甲的行为【】。 A-构成诈骗罪 B-构成集资诈骗罪 C-构成非法经营罪 D-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题主要考察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甲有非法占有目的,诈骗所得款项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6000元),但其行为又有非法集资的行为,诈骗金额为1000万,又达到了集资诈骗罪构罪标准,甲某的行为同时达到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的构罪标准,两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应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故不应定诈骗罪,A项错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定集资诈骗罪。本案列中,甲虚构事实,以诈骗的手段向社会公众集资,集资数额达到10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还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B项正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经营需受国家许可的商品、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定非法经营罪。本案例中,甲未进行实际经营性活动,其在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即挥霍,故不应定非法经营罪。C项错误;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归还的意思,有发放利息的意思,而集资诈骗罪往往会携款潜逃或挥霍,没有归还的意思。本案例中,甲没有归还的意思,其在采取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即挥霍,因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B。
甲给乙5万元让乙“教训”一下丁。乙收钱后,给丙2万元让丙“教训”一下丁。后甲又后悔便告诉乙取消行动。乙说知道了,但未告诉丙。丙仍按照原计划将丁打成重伤。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未遂 本题考察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是一个整体,要从共同犯罪整体上考虑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而不能考虑每一个人共同犯罪的情形,共同犯罪有一个既遂,所有人均为既遂。(1)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本案中甲虽然告诉乙取消行动,因为丙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故此A项错误;(2)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中甲告诉乙取消行动,有中止行为,但乙未告诉丙,导致丙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甲没有能够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不成立犯罪中止,故此B项错误;(3)根据犯罪既遂规定,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是犯罪既遂,本案中,因甲未能够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导致结果发生,属于犯罪既遂,故此C项正确;(4)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丙已实施犯罪,且已得逞,故此D项错误;综上,本题选C。
李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的刑罚由人民法院执行 B-李某的刑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C-李某的刑罚中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 D-李某的刑罚中罚金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题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关于拘役执行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关于罚金执行的规定。 (1)李某的刑罚由拘役和罚金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规定,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行,故此A项错误; (2)李某的刑罚由拘役和罚金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规定,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行,故此B项错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3条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李某的刑罚中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故此C项正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之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故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下列关于教唆犯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教唆乙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结果乙口头允诺,但实际只是去丙家盗窃了一台彩电,则甲不构成教唆犯 B-甲、乙共同约定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得逞之后,甲临时起意,向乙使了个眼色,乙心领神会放了把火毁灭现场,致使大量财物被烧毁,则甲构成放火罪的教唆犯 C-甲已经打算实施杀人行为,但是还在犹豫之中,乙见状给甲打气,鼓励甲实施,结果甲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则乙构成教唆犯 D-甲对乙说:“你去犯罪吧!”结果乙实施了抢劫行为,则甲构成教唆犯 本题考察教唆犯的构成。《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甲教唆乙实施杀害丙,乙没有实施,甲构成教唆犯,由于乙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对甲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此A选项错误。 (2)甲向乙使眼色,目的就是让乙放火毁灭现场,乙实施了甲教唆的行为,放火致使大量财物被烧毁。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因此甲构成教唆犯。故此A选项正确。 (3)教唆犯是指唆使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甲已经打算实施杀人行为,即已经产生犯罪意图,乙鼓励甲实施,应当认为乙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按一般共同犯罪的从犯处理。故此C选项错误。 (4)教唆他人犯罪,要主观上应当有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故意,故意内容应当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实施犯罪而进行教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犯罪为行的发生。本题甲对乙说你去犯罪吧,无法体现出甲有教唆的故意。故此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应选B。
下列有关刑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17周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若甲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对甲可以适用缓刑 B-乙(76周岁)犯失火罪,对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丙犯贪污罪,宣判当日是其75周岁生日,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适用死刑 D-丁(78周岁)长年虐待自己的女儿,并用针头、铁钳等工具对其施加暴力,造成其重伤,丁的残忍手段引起公愤,对丁可以适用死刑 本题考察缓刑的理解和适用,以及对于未成年人和年满75周岁的老人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题中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不符合缓刑的条件,不适用缓刑。故此A项错误。 (2)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乙犯失火罪,属于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此B项错误。 (3)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本题中丙在宣判当日为75周岁生日,未满75周岁,因此对其可以适用死刑。故此C项正确。 (4)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外,不适用死刑。本题丁是75周岁以上老人,其犯罪行为未造成其女儿死亡,不适用死刑。故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C。
下列人员可以适用死刑的是【】。 A-甲在73周岁时与他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击打对方头部而过失致对方死亡,由于案件一直处于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程序,审判该案件时甲已经76周岁 B-乙在17周岁时实施了轮奸行为,该案件审判时乙刚好过了18周岁的生日 C-丙妇女涉嫌爆炸罪,在羁押期间与看守人员自愿发生性关系,案件审判时丙已怀孕 D-丁在75周岁生日的次日将一流浪汉捆绑肢解,现已进入审判程序 本题考察是对老年人即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1)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B选项属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C选项属于审判时候已怀孕的妇女,均不适用死刑。故此B、C项错。(2)为了体现对犯罪的老年人的宽宥,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指认死亡的除外。如法条所述,是附条件的对犯罪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不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如肢解、毁容、烹煮等恶劣手段折磨被害人死亡的),对审判时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就不能判处死刑。由此可见,选项A属于不适用死刑,故A错误,选项D属于虽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但手段特别残忍,可以适用死刑,故D正确。
甲在森林使用爆炸的方法采伐林木,导致森林大火。下列对甲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甲构成放火罪 B-甲构成爆炸罪 C-甲构成爆炸罪、放火罪,应数罪并罚 D-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题考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分认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放火罪的客观行为是指故意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的行为。放火的方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方式;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甲的行为导致森林大火,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故A正确。 (2)甲用爆炸方法引发森林大火,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故此B错误。 (3)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伤害、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故此C选项错误。 (4)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伤害、毁坏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甲的行为已导致森林大火,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故此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选A。
甲欲杀害乙,自感力不从心,就极力要求朋友丙一起去。丙则劝阻甲不要杀害乙,甲不听劝阻。丙遂打电话报案,公安民警火速赶到,将正在赶赴乙家途中的甲抓获。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本题考察的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在本案中,甲欲杀害乙,由于丙的报案,导致甲正在赶赴被害人乙家的途中被抓获,属于正在为故意杀害乙而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故此A项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在本案中,甲在赶赴被害人家中准备杀害被害人的途中,因丙打电话报警而被抓获,属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故意犯罪处于停止状态,不具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特征,因此不是犯罪中止。故此B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甲的行为尽管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但其行为属于为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状态,尚未着手实行犯罪,因此不属于犯罪未遂。故此C项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观点,犯罪既遂是指已着手实行犯罪且其实行犯罪的行为已具备齐备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属于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不但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而且由于及时被抓获,而使其犯罪行为未进行到底,即其犯罪行为尚不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齐全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属于犯罪既遂。故此,D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选项为A。
下列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是【】。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本题考察玩忽职守罪以及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中其他罪名法条竞合时的适用规则。根据法条竞合的原理,在法条竞合时,通常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即只认定为特别犯罪,排斥普通犯罪的适用,《刑法》第397条对此也有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根据《刑法》第399条规定,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A选项中的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2)根据《刑法》第400条规定,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B选项中的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因此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3)根据《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C选项中的值班民警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属于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与不作为的玩忽职守罪具有等价性,而与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之间通常不具有等价性,且C选项没有特殊罪名,故按照玩忽职守罪定罪。 (4)根据《刑法》第40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罪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D选项中的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综上,本题选C。
下列人员中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是【】。 A-甲到某宾馆开房后,邀请了3个朋友一起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 B-乙和张某关系很好,2年内多次允许张某在自己家里吸毒 C-丙1年前因容留吴某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再次容留卫某吸毒 D-丁为4名吸毒人员在某娱乐场所吸毒提供器具 本题考察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标准。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故此A项甲邀请3个朋友一起在其开的房间内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故此B项乙2年内多次容留张某在家中吸毒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3)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故此C项丙1年前因容留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容留卫某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4)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故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场所,包括容留者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房屋、旅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或交通工具等。D项娱乐场所并非丁某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故此丁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综上,本题选D
甲为参加公务员面试,至主考官乙(某公安局局长)家中放下一块金表(价值人民币3万元)后离开,乙妻认为乙知道此事便将手表收好。乙回家后,乙妻将此事告知乙,乙未表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不构成犯罪 B-乙和乙妻均构成受贿罪 C-乙构成受贿罪,乙妻不构成犯罪 D-乙妻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本题考察受贿罪的构成要件。(1)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主考官乙(某公安局局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妻子告知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没有拒绝和退还,同时金额已经达到了够罪标准,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故此A项乙不构成犯罪错误;(2)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乙妻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将手表转交给乙,不能构成受贿行为的共同犯罪,因此犯罪主体不成立,因此乙妻不构成受贿罪,故此B项乙和乙妻均构成受贿罪错误;(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乙妻只是将手表转交给乙,并没有通过自己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不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故此D项乙妻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错误;(4)故此C项乙构成受贿罪,乙妻不构成犯罪正确;综上,本题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