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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判断题(共42题) 为了方便群众,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可以先行办理登记,后补齐相关证明、凭证。 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机动车生产厂家出具了证明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 注册时应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在注册后办理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变更登记的,不需要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和备胎架后,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已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不再查验机动车。 机动车变更燃料种类,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于检验的车型,在办理更换车身或者车架业务时,可以不审查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应当进入嫌疑车辆调查程序。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存在短期内频繁补换领牌证、转让登记、转出转入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办理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查验岗应当审查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 进口的小型客车申请注册登记前,均不需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改变机动车的品牌、型号和发动机型号的,但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选装的发动机除外,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注册登记的,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外,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形和有关技术参数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可以凭机动车所有人相关情况说明办理转让登记。 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骗、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整车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进口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使用非本厂生产的国产底盘改装的机动车,其出厂合格证明是机动车底盘生产厂出具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和机动车改装厂出具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计算机软件打印生成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可以不密封交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携带。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查验岗应当查验机动车,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产品型号和编号是否与加装合格证明相符;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车辆,不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交通警察不按照规定查验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时,由查验员确认该机动车与被盗抢骗的机动车为同一辆车。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机动车查验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实时监控查验过程,没有使用录像设备的,不得进行查验。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辆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车辆管理所组织上门查验机动车,应当安排2名以上具有相应车型查验资格的查验员查验机动车,其中至少1名为中级查验员。 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查验岗应当审查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不能采用远程视频监督方式。 采用自动离合、手动换挡的乘用车可以加装驾驶操纵辅助装置成为残疾人专用汽车。 中型(含)以上载客汽车、中型(含)以上载货汽车的变更迁出查验应由民警查验员负责。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仅能向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机动车虽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 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及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机动车涉嫌走私、被盗抢骗、非法生产销售、拼(组)装、非法改装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