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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案 】 C 【 解 析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师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对 城 市 教 师 住 房 的 建 设 、租 赁 、出 售 实 行 优 先 、优 惠 。县 、乡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为 农 村 中 小 学 教 师 解 决 住 房 提 供 方 便 。” 选 项 C中 没 有 “ 农 村 ” 二 字 , 故 选 C。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教 师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应 当 不 低 于 或 者 高 于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 并 逐 步 提 高 。 建 立 正 常 晋 级 增 薪 制 度 ,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规 定 。” 第 二 十 九 条 规 定 :“ 教 师 的 医 疗 同 当 地 国 家 公 务 员 享 受 同 等 的 待 遇 ; 定 期 对 教 师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 并 因 地 制 宜 安 排 教 师 进 行 休 养 。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对 当 地 教 师 的 医 疗 提 供 方 便 。” 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 :“ 教 师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所 在 学 校 、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或 者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或 者 解 聘 。(  )故 意 不 完 成 教 育 教 学 任 务 给 教 育 教 学 工 作 造 成 损 失 的 ;(  )体 罚 学 生 ,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 (  )品 行 不 良 、 侮 辱 学 生 ,影 响 恶 劣 的 。 教 师 有 前 款 第(  )项 、第(  )项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 情 节 严 重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34 私 财 物 等 寻 衅 滋 事 行 为 ;(  ) 非 法 携 带 枪 支 、 弹 药 或 者 弩 、 匕 首 等 国 家 规 定 的 管 制 器 具 ; (  ) 殴 打 、 辱 骂 、 恐 吓 , 或 者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身 体 ;(  ) 盗 窃 、 哄 抢 、 抢 夺 或 者 故 意 损 毁 公 私 财 物 ;(  )传 播 淫 秽 的 读 物 、音 像 制 品 或 者 信 息 等 ;(  )卖 淫 、嫖 娼 ,或 者 进 行 淫 秽 表 演 ;(  ) 吸 食 、 注 射 毒 品 , 或 者 向 他 人 提 供 毒 品 ;(  ) 参 与 赌 博 赌 资 较 大 ;(  ) 其 他 严 重 危 害 社 会 的 行 为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本 法 所 称 不 良 行 为 ,是 指 未 成 年 人 实 施 的 不 利 于 其 健 康 成 长 的 下 列 行 为 :(  ) 吸 烟 、 饮 酒 ;(  ) 多 次 旷 课 、 逃 学 ;(  ) 无 故 夜 不 归 宿 、 离 家 出 走 ;(  )沉 迷 网 络 ;(  )与 社 会 上 具 有 不 良 习 性 的 人 交 往 ,组 织 或 者 参 加 实 施 不 良 行 为 的 团 伙 ;(  )进 入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未 成 年 人 不 宜 进 入 的 场 所 ;(  )参 与 赌 博 、变 相 赌 博 , 或 者 参 加 封 建 迷 信 、邪 教 等 活 动 ;(  )阅 览 、观 看 或 者 收 听 宣 扬 淫 秽 、色 情 、暴 力 、恐 怖 、 极 端 等 内 容 的 读 物 、 音 像 制 品 或 者 网 络 信 息 等 ;(  ) 其 他 不 利 于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健 康 成 长 的 不 良 行 为 。” ABD 属 于 不 良 行 为 , C属 于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 故 选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