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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 (  )《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申请表(  )》; (  )《背景调查表》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外籍人员:护照(  ) 港澳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人员:《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大陆人员:居民身份证。 (  )派遣证明(  ); (  )境外人员居住证明复印件(  ); (  )就业证复印件(  ); (  )对外服务公司归口管理证明(  )。 (  )办理人员临时通行证和一次性通行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  )申请表;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申办车辆通行证应提供的材料。 (  )《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车辆电子照片1张。 第二十六条 申办人员长期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按照《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背景调查规定》对申办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确保背景调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真填写《办理控制区通行证背景调查情况表》。 第二十七条 施工人员申办前,应向机场公司安全质量部办理登记备案。 非航空器活动区号牌车辆申办前,应向机场公司运行管理部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机场公安局应按照规定对申请理由、区域、工作关系和背景调查等内容逐一审核,按照安全、便捷、规范的原则,分级流转,逐级审批。 非航空器活动区号牌车辆(  )申办通行证和联检等单位人员申办长期通行证,由机场公安局审核后报机场公司领导审批。 一次性通行证由办证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应严格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发放通行证,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机场公安局应根据通行证申请人被批准的区域,开通相应的通行证识别权限(  )。 机场公司安检护卫部按照《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门禁管理办法》对通行证进行门禁通行授权(  )。申办单位可以根据持证人的工作需要、通行区域,向机场公司安检护卫部申请开通门禁通行权限。 第三十二条 办理通行证收取工本费。 第八章 通行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办 第三十三条 由于持证人工作岗位变动或持证车辆调配等原因,导致通行区域、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机场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在领取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 第三十四条 通行证到期或使用完毕,申办单位应当及时收回通行证并在3日内交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注销。 人员因工作变动、退休、辞退、开除等原因无需再持有通行证时,申办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通行证并交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注销。车辆因重新调配、报废等原因无需再持有通行证或未通过安全检测时,申办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通行证并交公安局注销。 未按规定收回的,机场公安局直接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场公安局对收回的通行证应及时取消证件识别系统权限。 第三十六条 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应统一销毁收回的通行证,销毁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 通行证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办的,申办单位应先行报失后提供书面材料补办。 第三十八条 在机场控制区内丢失通行证的,持证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向申办单位和安检护卫部门报告,由申办单位派人将其带离控制区;在机场控制区外丢失通行证的,应立即向申办单位报告。 申办单位应立即向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口头报失,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失,书面报失时需要提供:申办单位报失材料、责任人书写的情况经过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办证中心接到通行证遗失、被盗时,应及时挂失并通知查验部门进行查控。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和申办单位承担因通行证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九章 通行证保管 第四十条 各申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情况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发生遗失、被盗、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临时通行证(  )、一次性通行证,候机楼商业租户、保洁员的通行证,应采取上岗发放、下岗收回的集中保管措施;业务外包单位宜采用集中保管的措施。 航空公司机务人员因短期来杭从事维修保障工作而申办长期通行证的,在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收回通行证并交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注销。若该机务人员近期还需来杭维修保障工作的,由航空公司驻杭机构集中保管。 采取集中保管措施的单位应建立集中保管制度和工作台帐,并落实专人负责通行证保管。 第十章 通行证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行证应严格遵守: (  )人员通行证须悬挂或佩戴在胸前;车辆通行证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明显部位; (  )要爱护和妥善保管通行证; (  )持证人员应从工作人员专用通道出入控制区,按照规定读卡,显示通行信号后方可进入; (  )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  )持有施工临时通行证的人员和车辆,仅限于施工区域和规定路线通行; (  )驾驶车辆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应有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资格; (  )持证人员乘机旅行时,不得将通行证用作乘机凭证,应按规定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机牌经过旅客通道验证,自觉接受登机前的查验和检查; (  )遇护卫任务车队时,人员和车辆要注意车队动向,提前避让。 第四十三条 使用通行证禁止下列行为: (  )伪造、变造、涂改通行证和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通行证; (  )转借、冒用通行证; (  )使用过期失效的通行证; (  )进入未授权区域; (  )未经同意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等航空器活动区; (  )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无关的区域; (  )持证车辆在未授权道口通行。 第四十四条 航空公司人员禁止进入非本航空公司航空器。确因服务代理、航空配餐、机务维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其他航空公司机舱的,应该向机场公安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持有临时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的人员进出控制区及在控制区内工作期间,须由持有引领权通行证的人员全程引领并监管。1名引领人最多引领5名持有临时或一次性通行证的人员(  )。 第四十六条 车辆通行道口规则: (  )车辆应在准许通行的道口出入控制区。 (  )航空器活动区号牌车辆(  )出入控制区时,应严格遵守出门证制度。 (  )应急情况,应急救援处置车辆不受通行道口限制,可以从就近道口出入控制区;消防车、急救车、抢险车、警车在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工程抢险、处警、警卫等任务时不受通行道口限制,可以从就近道口出入控制区。 第十一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涉及通行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由机场公安局执行,各申办单位应当对违规人员进行内部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机场公安局。 对违反门禁管理规定的人员,由机场公司安检护卫部根据《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门禁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八条 通行证实行分值管理,持证人一年违规5次或连续两年每年违规达3次的收回通行证,半年不得申办,具体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持证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根据违规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计分、通报批评、暂扣通行证、停止使用或收回通行证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制办证或暂停办证的处罚。 (  )以申办单位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申办通行证的; (  )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 (  )未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 (  )未按规定及时收回通行证的; (  )符合变更、注销条件未及时办理的; (  )未落实通行证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的; (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涂改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通行证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办通行证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申办通行证的; (  )冒用他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  )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机场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发布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分值管理规定 一、根据持证人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计分,违规一次记若干分,当一年累计计分达6分时,停止使用10日,申办单位对持证人开展教育培训,并参加机场公安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恢复使用;一年累计计分达10分时,收回通行证,半年不得申办。 二、计分周期为一年,自通行证启用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分数清零重新计算(  ),但计次继续有效,当持证人因工作调动或离职之后又被其它单位录用并办理通行证的,违规分数和次数自动转入新证。 三、当引领人引领临时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人员违规时,不能确定责任人的,视为申办通行证时登记的引领人违规。 四、安检等查验部门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查获的违规情况书面向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汇总。 五、计分标准: (  )人员未佩戴和车辆未正确放置通行证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进入未授权区域计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持证车辆在未授权道口通行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无关航空器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引领临时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人员时,超过规定的引领人数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引领临时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人员时,未全程监管的计1次3分,情节严重的计4至10分。 (  )与护卫车队争道行驶的计1次3分,情节严重的计4至10分。 (  )出借通行证给其他持证人员使用的计1次6分,出借通行证给无通行证人员使用的计10分。 (  )持证人员冒用他人通行证的计1次6分,情节严重的计10分。 (  )不配合安全检查的计1次6分,情节严重的计10分。 (  )持证人使用通行证经员工通道乘坐航班的计1次6分,情节严重的计10分。 (  )擅自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等航空器活动区的计1次6分,情节严重的计10分。 第二部分: 通行证管理使用30问
外国(  )航空公司工作人员 (  )《机场控制区人员通行证申请表(  )》; (  )《背景调查表》及“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外籍人员:护照(  ) 港澳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人员:《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 大陆人员:居民身份证。 (  )派遣证明(  ); (  )境外人员居住证明复印件(  ); (  )就业证复印件(  ); (  )对外服务公司归口管理证明(  )。 (  )办理人员临时通行证和一次性通行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  )申请表; (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申办车辆通行证应提供的材料。 (  )《机场控制区车辆通行证申请表》; (  )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 (  )车辆电子照片1张。 第二十六条 申办人员长期通行证的,申办单位应按照《杭州萧山国际机场背景调查规定》对申办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确保背景调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认真填写《办理控制区通行证背景调查情况表》。 第二十七条 施工人员申办前,应向机场公司安全质量部办理登记备案。 非航空器活动区号牌车辆申办前,应向机场公司运行管理部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应对申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机场公安局应按照规定对申请理由、区域、工作关系和背景调查等内容逐一审核,按照安全、便捷、规范的原则,分级流转,逐级审批。 非航空器活动区号牌车辆(  )申办通行证和联检等单位人员申办长期通行证,由机场公安局审核后报机场公司领导审批。 一次性通行证由办证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应严格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发放通行证,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一条 机场公安局应根据通行证申请人被批准的区域,开通相应的通行证识别权限(  )。 机场公司安检护卫部按照《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门禁管理办法》对通行证进行门禁通行授权(  )。申办单位可以根据持证人的工作需要、通行区域,向机场公司安检护卫部申请开通门禁通行权限。 第三十二条 办理通行证收取工本费。 第八章 通行证的变更、注销和补办 第三十三条 由于持证人工作岗位变动或持证车辆调配等原因,导致通行区域、单位名称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机场公安局办理变更登记,在领取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 第三十四条 通行证到期或使用完毕,申办单位应当及时收回通行证并在3日内交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注销。 人员因工作变动、退休、辞退、开除等原因无需再持有通行证时,申办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通行证并交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注销。车辆因重新调配、报废等原因无需再持有通行证或未通过安全检测时,申办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通行证并交公安局注销。 未按规定收回的,机场公安局直接予以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场公安局对收回的通行证应及时取消证件识别系统权限。 第三十六条 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应统一销毁收回的通行证,销毁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 通行证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办的,申办单位应先行报失后提供书面材料补办。 第三十八条 在机场控制区内丢失通行证的,持证人或驾驶员应立即向申办单位和安检护卫部门报告,由申办单位派人将其带离控制区;在机场控制区外丢失通行证的,应立即向申办单位报告。 申办单位应立即向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口头报失,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失,书面报失时需要提供:申办单位报失材料、责任人书写的情况经过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办证中心接到通行证遗失、被盗时,应及时挂失并通知查验部门进行查控。 第三十九条 责任人和申办单位承担因通行证保管不善产生的后果和责任。 第九章 通行证保管 第四十条 各申办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情况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防止发生遗失、被盗、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临时通行证(  )、一次性通行证,候机楼商业租户、保洁员的通行证,应采取上岗发放、下岗收回的集中保管措施;业务外包单位宜采用集中保管的措施。 航空公司机务人员因短期来杭从事维修保障工作而申办长期通行证的,在工作完成后应按规定收回通行证并交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注销。若该机务人员近期还需来杭维修保障工作的,由航空公司驻杭机构集中保管。 采取集中保管措施的单位应建立集中保管制度和工作台帐,并落实专人负责通行证保管。 第十章 通行证的使用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行证应严格遵守: (  )人员通行证须悬挂或佩戴在胸前;车辆通行证应放置在前挡风玻璃明显部位; (  )要爱护和妥善保管通行证; (  )持证人员应从工作人员专用通道出入控制区,按照规定读卡,显示通行信号后方可进入; (  )进入控制区的人员、车辆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  )持有施工临时通行证的人员和车辆,仅限于施工区域和规定路线通行; (  )驾驶车辆进入控制区的人员,应有航空器活动区车辆驾驶资格; (  )持证人员乘机旅行时,不得将通行证用作乘机凭证,应按规定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机牌经过旅客通道验证,自觉接受登机前的查验和检查; (  )遇护卫任务车队时,人员和车辆要注意车队动向,提前避让。 第四十三条 使用通行证禁止下列行为: (  )伪造、变造、涂改通行证和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通行证; (  )转借、冒用通行证; (  )使用过期失效的通行证; (  )进入未授权区域; (  )未经同意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等航空器活动区; (  )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无关的区域; (  )持证车辆在未授权道口通行。 第四十四条 航空公司人员禁止进入非本航空公司航空器。确因服务代理、航空配餐、机务维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其他航空公司机舱的,应该向机场公安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持有临时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的人员进出控制区及在控制区内工作期间,须由持有引领权通行证的人员全程引领并监管。1名引领人最多引领5名持有临时或一次性通行证的人员(  )。 第四十六条 车辆通行道口规则: (  )车辆应在准许通行的道口出入控制区。 (  )航空器活动区号牌车辆(  )出入控制区时,应严格遵守出门证制度。 (  )应急情况,应急救援处置车辆不受通行道口限制,可以从就近道口出入控制区;消防车、急救车、抢险车、警车在消防救援、医疗救护、工程抢险、处警、警卫等任务时不受通行道口限制,可以从就近道口出入控制区。 第十一章 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涉及通行证的违规行为的处罚由机场公安局执行,各申办单位应当对违规人员进行内部行政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机场公安局。 对违反门禁管理规定的人员,由机场公司安检护卫部根据《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门禁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八条 通行证实行分值管理,持证人一年违规5次或连续两年每年违规达3次的收回通行证,半年不得申办,具体计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持证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根据违规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计分、通报批评、暂扣通行证、停止使用或收回通行证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申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限制办证或暂停办证的处罚。 (  )以申办单位名义为非本单位人员、车辆申办通行证的; (  )未认真履行教育培训职责的; (  )未严格履行背景调查职责的; (  )未按规定及时收回通行证的; (  )符合变更、注销条件未及时办理的; (  )未落实通行证管理制度,内部管理混乱的; (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伪造、变造、涂改通行证或使用伪造、变造、涂改的通行证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办通行证的; (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证明文件申办通行证的; (  )冒用他人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 (  )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机场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3年7月18日发布的《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分值管理规定 一、根据持证人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予以计分,违规一次记若干分,当一年累计计分达6分时,停止使用10日,申办单位对持证人开展教育培训,并参加机场公安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方可恢复使用;一年累计计分达10分时,收回通行证,半年不得申办。 二、计分周期为一年,自通行证启用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后分数清零重新计算(  ),但计次继续有效,当持证人因工作调动或离职之后又被其它单位录用并办理通行证的,违规分数和次数自动转入新证。 三、当引领人引领临时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人员违规时,不能确定责任人的,视为申办通行证时登记的引领人违规。 四、安检等查验部门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查获的违规情况书面向机场公安局办证中心汇总。 五、计分标准: (  )人员未佩戴和车辆未正确放置通行证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进入未授权区域计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持证车辆在未授权道口通行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进入与本单位生产保障无关航空器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引领临时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人员时,超过规定的引领人数的计1次2分,情节严重的计3至6分。 (  )引领临时通行证或一次性通行证人员时,未全程监管的计1次3分,情节严重的计4至10分。 (  )与护卫车队争道行驶的计1次3分,情节严重的计4至10分。 (  )出借通行证给其他持证人员使用的计1次6分,出借通行证给无通行证人员使用的计10分。 (  )持证人员冒用他人通行证的计1次6分,情节严重的计10分。 (  )不配合安全检查的计1次6分,情节严重的计10分。 (  )持证人使用通行证经员工通道乘坐航班的计1次6分,情节严重的计10分。 (  )擅自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等航空器活动区的计1次6分,情节严重的计10分。 第二部分: 通行证管理使用3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