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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陈某,某省直机关副处长。2021年6月,作为拟进一步使用人选考察对象,省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陈某少报告配偶持有的金额共计68万元的2只基金;未报告配偶持有1只股票,市值180万元;少报告共同生活的女儿持有1只投资型保险,金额6.8万元。 本人说明:少报告配偶持有的2只基金,1只是配偶股票账户资金余额自动转购的,配偶本人并不知情;另1只是配偶2015年在银行柜台购买的,配偶曾对自己讲过在银行购买基金的事,2021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时,由于此事已过去近6年,只记得有这笔理财,但忘了是基金,所以造成少报告。未报告的股票是配偶持有的某上市公司流通受限股,市值180万元,因认为配偶是股东,将事项错填在经商办企业情况中。少报告女儿持有的投资型保险是2021年女儿参加工作后,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的年金保险。 请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谈谈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理由:陈某本人对少报告配偶持有基金情况的说明,属于不予采信的十种理由中的情形,不予采信。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十七条,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合计30万元以上属漏报情节较重行为,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资格、调整职务等处理。对于陈某未报告配偶持有1只股票及少报告共同生活女儿持有投资型保险情况,不能简单依据比对结果和本人填报情况认定其未报告股票、少报告投资型保险问题为漏报行为。陈某将配偶持有股票填错位置,属于对填报要求理解不准确、填报不规范;陈某的女儿年满18周岁且2021年已参加工作,已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子女,不应按本人填报为共同生活的子女情况进行查核认定。
案例分析题:周某,某地级市市直机关副局长。2023年7月,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市委组织部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发现周某未报告共同生活的儿子名下1套房产,面积120.5平方米;未报告女婿投资1家企业(吊销未注销),认缴出资额28万元。 本人说明:由于所在地级市实行限购政策,本人朋友以儿子名义购买了1套房产,并签订了房产代持协议,儿子没有出资。女婿投资的企业是2016年成立的,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吊销,且吊销后未再开展经营活动,女婿认为不需要填报便未告知,所以没有填报。 认定处理:市委组织部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研判,考虑到周某未报告儿子名下的1套房产是朋友以儿子名义出资购买,本人对填报要求理解有误,认定为漏报情节较轻;对于周某未报告女婿投资的企业为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市委组织部经调查核实,其吊销后确未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考虑到其认缴出资金额不大,企业吊销时间较长,认定为漏报情节较轻。 请结合周某本人说明,谈谈市委组织部认定结论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如不合理,请提出合理的认定结论。 理由:(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填写说明强调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的房产应当填报,对由谁出资未作区分。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二十六条,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2)根据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及中组部有关政策解答,对未报告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注销的企业,认定为漏报行为,如果吊销营业执照时间截至填报日3年以上,且吊销后未再开展经营活动,可认定为漏报情节较轻。
案例分析题:A村是“十三五”省级贫困村,计划在2016年底脱贫。上级要求,当年退出的贫困村要有产业支撑。2016年初,村支委会成员和乡里挂村干部多次商量,并到外地养鹅基地实地考察,报经市县挂点领导同意,确定发展养鹅产业。2016年3月27日,村里召开贫困户会议,大家一致同意发展养鹅,成立养鹅专业合作社。因村主任和村文书都不愿担任合作社法人,无奈只好由村支部书记李某的妻子刘某担任合作社法人,合作社具体业务由李某管理。2016年10月,县扶贫和移民办共拨付A村养鹅项目53.24万元扶贫产业专项资金。先后投入养鹅基地基础设施建设33万多元、产业发展资金10万元、养鹅场架线通电工程5.5万多元、养殖场挖塘及种植井冈蜜柚工程4.7万多元。其中1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主要支出用于购买鹅苗3.2万元、购买饲料5万多元、支付工资4.23万元。购买鹅苗、饲料等大额支出均由贫困户经手,养鹅工资经该村贫困户会议决定按120元/天结算。2016年11月份进第一批鹅苗时气温偏低,鹅苗保温靠烧煤和电炉,因幼鹅棚排水问题,导致300多只幼鹅死亡。饲养三、四个月后,基地共售鹅5.6万余元,因售鹅市场价偏低,饲养成本过高导致亏本。基地养鹅亏本后,村书记李某以3000元的价钱租赁基地半年,自己养鹅,最终亏了本。经查,未发现李某在筹办养鹅基地、养殖、买卖鹅过程中有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且未发现养鹅基地的亏损是因李某的主观故意出现偏差失误导致。对于李某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有如下分歧:有的认为:该项目仅经营了4个月就严重亏损倒闭,10万元运营资金颗粒无收。该项目前期调研不深入,盲目上马,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业扶贫资金未真正起到脱贫效果。李某既是村支部书记,又是养鹅基地负责人,对养鹅产业市场预估不足、经验欠缺,导致该村养鹅扶贫产业出现亏损,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有的认为:作为2016年年底需脱贫的贫困村,该村按上级要求发展产业,在确定发展养鹅产业前经过多方商议、到实地考察、向挂点领导及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召开了贫困户会议,经过了民主决策程序;在村主任、村文书不愿担任合作社法人的前提下,李某主动担当、承担起养鹅基地管理职责,同时,也没有发现李某在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予以免责处理。问:李某是否可以给予容错免责?请结合《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精神,简要谈一谈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