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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哪些情形,属于业主共有? 答:(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通知当事人到场; (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制作现场笔录; (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通知当事人到场; (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制作现场笔录; (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