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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定义的亏损额

  亏损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亏损结转年限

  (1)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电影行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政策性搬迁。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4.筹建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即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少于3年进行扣除。

  5.清算。企业清算中应依法弥补亏损。

  6.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7.特殊性重组

  (1)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2)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相关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8.稽查查补。对企业以前年度的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该亏损。

  9.境内外弥补。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境内企业的亏损允许境外所得进行弥补;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企业盈亏可以互相弥补;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