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企业拟生产两种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一种是代其他企业加工的单一产品计量器具;一种是在企业原计量器具产品基础上升级改进(准确度提高)的结构相同的系列计量器具新产品。系列计量产品的型号参数见下表。表 A企业升级改进的系列计量器具新产品
(含图)
(2)A企业按照行政许可要求,就升级改进的系列计量器具新产品向B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在获得受理后,向执行型式评价任务的C计量技术机构提交了样机和如下资料:
①经受理确认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②电路图;
⑧关键零部件清单;
④授权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试报告;
⑤仪器使用说明书。
(3)C计量技术机构审查A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时发现其M型仪器使用说明书列出的技术参数如下表所示。
表 M型仪器技术参数
(含图)
(4)在A企业补充完善相关事项后,C计量技术机构依据相应型式评价大纲开展型式评价试验。K型样机的试验结果如表3-3所示。
表3-3K型样机试验结果
(含图)
(5)C计量技术机构在经A企业对表3-3试验结果确认后,出具了型式评价报告。
问题:
1.A企业拟生产的两种计量器具是否都需要申请型式批准?说明理由。
2.A企业应该向哪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3.B计量行政部门与C计量技术机构是否必须有隶属关系?说明理由。
4.对于表3-1所列系列产品,A企业应提供哪些型号的样机用于型式评价?说明理由。
5.A企业还需要向C计量技术机构补充提交哪些技术资料?
6.纠正表3-2中表述不规范的地方。
7.就表3-3试验结果对Q系列计量器具进行型式评价结论判定,说明理由。
8.C计量技术机构在做完该型式评价试验后,对A企业提交的技术资料应如何处理?